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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 本(100)年勞動節如遇勞工之例假應予補假,但已調移至他日實施有據者,從其規定。

看了一整篇內文,還是看不懂...
每日工作8小時,有週休二日的...結論是需不需要補假?

swoosh1 wrote:
把你老闆的信cc給勞委會

這下證據全齊了...(恕刪)

順便也把人力銀行履歷打開
要上班 沒補假 沒多發加班薪資.... 悶
咖啡加紅茶 wrote:
看了一整篇內文,還是...(恕刪)


我跟你一樣,看了今天勞委會發的新聞稿,一樣有看沒有懂

老闆說:公司是採全面週休二日制(公司上班時間為AM9:00~AM12:00 午休AM12:00~PM1:30
PM1:30~PM6:00 每日工時7.5小時,每週工作五天共三十七點五小時,
(勞動基準法 第三十條規定的工作時間-->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休假時數優於勞基法規定

所以說5/1不放假 當然5/2就不補假 也沒加班費..... 悶!!

我也是耶

怎麼寫來寫去到底可以休還是不能休啊

政府機關一定要用這麼模糊八股的方式說明嗎?

越看越不懂耶,我們週休二日,每天8小時.

那到底能休還是不能休啊???????


以下是我們行政的發文:

各位同仁,

已向勞工局確認五一勞動節遇假日是否補假.

勞工局表示若公司為週休二日制,且每日工時不超過八小時,則不予補假.

若週休二日, 但兩週工時超過84小時, 或隔週休, 方給予補假.

對照公司休假制度為週休二日,且每日工時八小時,已優於勞基法,

故五一勞動節遇假日不補假.

這樣對嗎???????????
高雄市勞工局就講的很清楚:

有關100年5月1日勞動節遇星期日應否補假2011-04-21 | 勞動條件科
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37條規定「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放假」,所稱例假不限於星期日。若事業單位比照公務機關,約定之例假為星期日者,則勞動節之翌日應補假一日(或勞資雙方可自行協商擇日補假或加發一日工資);若勞工之例假非星期日者,則不需另外補假,僅需依規定於五月一日當日放假一日。

http://labor.kcg.gov.tw/?Page=BulletinDetail&Guid=11dbd6cf-0841-a2ae-c854-ae3cf2f0461a

還是各縣市勞工局解釋都不一樣?
對於實務上常見雇主稱業已比照公務人員實施週休二日,因此勞動節日不用放假,也無需補假之說法,勞委會鄭重澄清,任一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所定之休假日,本應於所定之期日放假,該等休假日(含補假當日)必須先經勞雇協商,徵得勞工同意後始得與其他「工作日」調移,而於他日放假。因此,事業單位如欲以勞動基準法之法定工時基準(即每二週84小時),比照公務人員之行事曆出勤,應事先經勞資雙方協商合意後,始得將部分休假日與工作日對調。

意思就是可以不補假,但是擇日調休假一天。
這種馬後砲
公不公佈意義都不大
民間公司誰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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