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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條款!!!!!(離職三年內不可做相同產業~)真的在法律上有效嗎??

公司機密?我待過將公司上網(區網及Internet)用的員工個人ID(帳號及E-mail帳號)列為公司機密的...

我還曾跟客戶用E-mail 提到某位同事已於當天離職,我本來是要向客戶表達感謝那位同事對公司及客戶的供獻...結果公司"攬到E-mail",很快就降我職位及調離單位~!@#$%%...

我現在沒在那家公司上班了...
我一直搞不懂,員工已離職,怎麼會算是公司機密?


nungchao wrote:
google 一下不...(恕刪)


那要另就的公司會在意你再前一家公司有簽這個東西嗎??
記得看過新聞說這是違法無效的
有人跟公司訴訟判決結果競業條款無效
好像是違反什麼法律
競業條款沒有法源根據
是企業自己掰出來的
與法律牴觸無效...
TOMMYCA wrote:
公司有簽一個什麼競業...(恕刪)
台灣一般公司行號的競業條款基本上都很難告成離職員工

最簡單的就是離職員工受競業條款限制無法靠老本行謀生
原公司必須提供相當程度補償

這在台灣有可能嗎? 當然是不可能~

SO 競業條款~ 看看就好啦!

真的太白目偷走專利另外申請~就例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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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是無效,

但是聽過一個案例,
某家大廠的員工,跳槽到競爭對手公司,
待個幾個月後,又跳回原公司。

因為工作內容差不多,
第二家公司用「商業間諜」的罪去告,
聽說是有告成。
競業條款已經剝奪個人工作權利,已經違反在法律高層面的憲法.
有些人天生就只會幹這行,不叫他做這個難道要他喝西北風?
在台灣沒有一間公司敢付你一兩年的薪水,叫你這一兩年不要幹這行,等時間到再去這行業工作.
但競業條款只限於不洩漏前東家的業務及不盜用專利,
這算是商業道德.
假如前公司太白目,不懂法律亂告一通,
上法院會弄到你待不住現在的公司.
這個問題其實很複雜,不然你以為律師怎麼混飯吃?

大致上我挑一些大家可能比較關心的,一般人也比較容易了解的說一下:
首先,競業條款到底有沒有效?
原則上都是有效的,但在很多情況下卻會被法院認定為無效或是部分無效,這是為啥呢?
一般而言,和公司的關係是"委任"或是"僱傭"關係,容易造成法官"內心"的影響,
基本上"委任"關係的話,就是那些人可以比較隨意上班,比較沒人"電"他們,都是他們去"電"別人比較多,大部分是中高階主管職,例如財務長.法務長之類的(委任或是僱傭關係和勞基法上的"勞工"是沒有絕對關聯性的,所以有些人會誤會僱傭關係就一定是勞工,委任關係就一定不是勞工,這是錯誤的,其實沒有必然的..)
在法院之中,打卡上下班的可憐蟲,通常法官的心證會比較偏向他們,若是你全身閃亮亮到不行,隨便掏個行頭甚至比法官的薪水還要多時,很多條款內容容易被從寬認定而對公司比較有利,所以上法院請不要以為是去"時尚派對"或是"走星光大道",但就是有很多人很瞎,就已經說不要太花俏了,還是不聽勸,這已輸一半了..

下面幾種情況很常見:

條款內容沒時間限制的,絕對無效..

"產業"範圍太包山包海的,超過部分也無效,相接近部分依個案來看,例如"不得從事程式編寫.編碼或與其關或相類的行為",但本來是在防毒軟體公司,跳到遊戲公司,法院就可能認為不算違反競業禁止..

沒給相對應的補償(但要補償多大?這就無法一概而論了),很大的機率也會被認為違反公序良俗無效...

還有很多問題..所以就算簽了,也不一定會中招,我個人的看法是,"通常當事人覺得他的競業條款不合理,法院也常常會做出相同的評價"


再者,就算有效,原公司基本上必須具體舉證所受到的損害(通常有些法務不夠細心,容易在當初訂定條款時就自己砍自己一刀,而不當使用"造成公司損害"或"致公司受損"之類的用語),而這點不止是"十分困難",而是"萬分困難"....
就算都沒上述情況,就如上面所說的,"補償"很重要,除非原公司"補償"的夠多,不然法院是不會輕易給原公司甜頭的..

TOMMYCA wrote:
那要另就的公司會在意你再前一家公司有簽這個東西嗎??


通常下一間公司應該是不會在意吧,而且你待的產業如果一家要簽通常大部分同質性的公司都會
你去下一間公司工作時只要不要太白木真的將上一間公司的資訊給下一間公司應該都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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