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簡單的就是離職員工受競業條款限制無法靠老本行謀生
原公司必須提供相當程度補償
這在台灣有可能嗎? 當然是不可能~
SO 競業條款~ 看看就好啦!
真的太白目偷走專利另外申請~就例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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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致上我挑一些大家可能比較關心的,一般人也比較容易了解的說一下:
首先,競業條款到底有沒有效?
原則上都是有效的,但在很多情況下卻會被法院認定為無效或是部分無效,這是為啥呢?
一般而言,和公司的關係是"委任"或是"僱傭"關係,容易造成法官"內心"的影響,
基本上"委任"關係的話,就是那些人可以比較隨意上班,比較沒人"電"他們,都是他們去"電"別人比較多,大部分是中高階主管職,例如財務長.法務長之類的(委任或是僱傭關係和勞基法上的"勞工"是沒有絕對關聯性的,所以有些人會誤會僱傭關係就一定是勞工,委任關係就一定不是勞工,這是錯誤的,其實沒有必然的..)
在法院之中,打卡上下班的可憐蟲,通常法官的心證會比較偏向他們,若是你全身閃亮亮到不行,隨便掏個行頭甚至比法官的薪水還要多時,很多條款內容容易被從寬認定而對公司比較有利,所以上法院請不要以為是去"時尚派對"或是"走星光大道",但就是有很多人很瞎,就已經說不要太花俏了,還是不聽勸,這已輸一半了..
下面幾種情況很常見:
條款內容沒時間限制的,絕對無效..
"產業"範圍太包山包海的,超過部分也無效,相接近部分依個案來看,例如"不得從事程式編寫.編碼或與其關或相類的行為",但本來是在防毒軟體公司,跳到遊戲公司,法院就可能認為不算違反競業禁止..
沒給相對應的補償(但要補償多大?這就無法一概而論了),很大的機率也會被認為違反公序良俗無效...
還有很多問題..所以就算簽了,也不一定會中招,我個人的看法是,"通常當事人覺得他的競業條款不合理,法院也常常會做出相同的評價"
再者,就算有效,原公司基本上必須具體舉證所受到的損害(通常有些法務不夠細心,容易在當初訂定條款時就自己砍自己一刀,而不當使用"造成公司損害"或"致公司受損"之類的用語),而這點不止是"十分困難",而是"萬分困難"....
就算都沒上述情況,就如上面所說的,"補償"很重要,除非原公司"補償"的夠多,不然法院是不會輕易給原公司甜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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