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Ken7 wrote:以前多婚合法,現在....所以沒人會去譴責老王。立法後變成只能做不能說,轉入地下化。 大大您的以前是多久以前????幾時立法的?..現在也不過才民國100年..王老先生高齡也沒破百阿..王老先生的多妻..只因為他有錢..所以沒人敢多說什麼..
ChenKen7 wrote:以前多婚合法,現在....(恕刪) 你所謂的"多婚合法"是多久以前??民法18年就制定,1945之前日本民法也沒有在台施行"多婚合法"啊!老王也只有1個合法老婆!只有大房是合法老婆,他獲得老王1/2的遺產,而他無子嗣,故將所獲得的1/2分出1/2給其他2個(2房與三房)
這個四房,和其他三房相較,能算是"第四房"嗎?"第四房"是媒體美化過的形容辭嗎?二房和三房,法律上有合法承認嗎?還是根本就只能算是在外面玩玩而生下的非婚生子女而已?(用一般客觀的用辭,就是通姦。通姦,一般泛指有配偶者與第三者出於自願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千年之夢 wrote:法院判決王永慶4房3...(恕刪) 這個判決引用的是排除法,就像章孝嚴改姓蔣一樣!像辜老那個事件,那位女士從外表看起來還真像辜老,且辜老有扶養事實,但驗了DNA之後,呵呵,不是辜老的種..分遺產..門都沒有!所以想詐財的只要有什麼錄音,書信然後找個有已故的錢人,而她的子女又拒絕驗DNA,這樣就可以讓說是他的孩子,向法院要求分遺產.
就法律問題,我有個疑問四房分手後,帶著小孩改嫁姓羅的,小孩也跟他姓,照理來講監護什麼的,不就變成羅的了嗎那不是關係應該就斷了?怎麼羅死後,小孩還可以拋棄,然後改要認回姓王的?這樣的話,以後男人在外面有小孩,不就要小心自己太有錢~"~不然不管跟對方怎麼斷...外面的小孩都能回來認回有錢老爸...感覺王本來就有打算讓小孩回來分錢不然是不是應該提早打官司,例如,贍養費付20年或幾年這樣,才會斷?
咖啡加紅茶 wrote:就法律問題,我有個疑問四房分手後,帶著小孩改嫁姓羅的,小孩也跟他姓,照理來講監護什麼的,不就變成羅的了嗎那不是關係應該就斷了?怎麼羅死後,小孩還可以拋棄,然後改要認回姓王的?這樣的話,以後男人在外面有小孩,不就要小心自己太有錢~"~不然不管跟對方怎麼斷...外面的小孩都能回來認回有錢老爸...感覺王本來就有打算讓小孩回來分錢不然是不是應該提早打官司,例如,贍養費付20年或幾年這樣,才會斷? +1如果今天姓羅的是大富翁而姓王的不是那三姊弟還會"認祖歸宗"嗎?領養OR認養能說放棄就放棄嗎?生父都死了三姊弟才跳出來對合法的配偶及婚生子女打官司這樣的認祖歸宗為的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