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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甚麼爛法律...性侵女兒718次致懷孕狼父重判4739年


野馬GT500 wrote:
烏煙瘴氣的台灣有法官...(恕刪)


勿以偏概全

您有所不知 台灣還是有很多非常努力的法官

當法官是滿辛苦的工作 怎麼會超爽呢?
打擊熊貓眼!!!!!

Affettuoso wrote:
(引錯言)跟法官沒什...(恕刪)


以這個例子來說....修法也對牠沒用!!

因為含新舊法,所以是從舊從輕....

個人是支持合併如果超過某年限的話(ex:國人平均壽命),直接等同死刑

打掉就好,不然關起來也是浪費資源

playgamekao wrote:
以這個例子來說......(恕刪)


沒錯 罪大惡極還是不要浪費社會資源關他

PS.修法是對他沒用 但對將來的有用
打擊熊貓眼!!!!!
台灣是性侵天堂+酒駕殺人天堂


真是不錯
他一定是東京系列看太多

不過話說回來

這就算判一萬年

他也是關個十幾年就出獄了

這種起碼要判無期

然後不能假釋

這才有警惕世人之效果

Affettuoso wrote:
勿以偏概全您有所不知...(恕刪)


一顆老鼠屎就會壞了一鍋粥

有過老鼠屎的鍋子 也沒有人敢用

真的有努力的法官 你可以說說是誰阿

在台灣當法官 超爽的
沒路用的卡小 才在按回報封鎖別人 ------------------------------

CITY HUNTER wrote:
他一定是東京系列看太...(恕刪)


在台灣是不可能會有不得假釋的無期這種事發生

沒判死就是給牠留條生路,無期也不過關個十多年就可以出來了

要警剔世人,還是下重法處極刑最有效

ENDDY wrote:
結果合併執行只要關 ...(恕刪)


如果 修法 改成鞭刑 而且是鞭前面的

我想 應該可以導正 這種歪風
刑罰第51條 第五點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這條不修,基本上一罪一罰是罰好心酸的~~~



性侵女兒268次判1874年=>執行:9年8月;
性侵養女210次 次判1632年=>執行:20年;
性侵女兒198次判1139年=>執行:30年;
性侵女兒193次判1351年=>執行:20年;
性侵姪女205次判1469年2月=>執行:14年;

販毒31次判272年=>執行30年;

偷不鏽鋼箱蓋510起336年=>執行:5年;
偷不鏽鋼箱蓋510起294年=>執行:4年半

資料來源
有權力的人, 只要輕聲細語, 每一個人也能聽得詳細; 沒權力的人, 就算聲嘶力竭, 也沒人聽聞
這....這不是鬼覺神知嗎?

原來摩斯拉也有粉絲

回主題

沒錯,在台灣性犯罪和酒駕殺死人

罪都超輕

難道政府都不怕這樣會下一個世代會出殺手集團嗎?

現在的作為是影響下一代的未來


優質國軍 wrote:
台灣是性侵天堂+酒駕...(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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