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ffettuoso wrote:(引錯言)跟法官沒什...(恕刪) 以這個例子來說....修法也對牠沒用!!因為含新舊法,所以是從舊從輕....個人是支持合併如果超過某年限的話(ex:國人平均壽命),直接等同死刑打掉就好,不然關起來也是浪費資源
CITY HUNTER wrote:他一定是東京系列看太...(恕刪) 在台灣是不可能會有不得假釋的無期這種事發生沒判死就是給牠留條生路,無期也不過關個十多年就可以出來了要警剔世人,還是下重法處極刑最有效
刑罰第51條 第五點"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這條不修,基本上一罪一罰是罰好心酸的~~~性侵女兒268次判1874年=>執行:9年8月;性侵養女210次 次判1632年=>執行:20年;性侵女兒198次判1139年=>執行:30年;性侵女兒193次判1351年=>執行:20年;性侵姪女205次判1469年2月=>執行:14年;販毒31次判272年=>執行30年;偷不鏽鋼箱蓋510起336年=>執行:5年;偷不鏽鋼箱蓋510起294年=>執行:4年半資料來源
這....這不是鬼覺神知嗎?原來摩斯拉也有粉絲回主題沒錯,在台灣性犯罪和酒駕殺死人罪都超輕難道政府都不怕這樣會下一個世代會出殺手集團嗎?現在的作為是影響下一代的未來唉優質國軍 wrote:台灣是性侵天堂+酒駕...(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