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iya936 wrote:
我覺的這是店家的自由...(恕刪)
不是你覺得,是法律規定就是如此!
現在這個協會找著名景點與知名餐廳作這種行為目的是要讓全國百姓知道有這條法律!
明眼人都搬出法條了店家還不想理會,那麼其他時候視障同胞所受的待遇可想而知!
今天蘋果日報就有報導"訓練導盲犬 紅毛城竟拒入園",官方先瞎掰說"導盲幼犬從頭到尾都未穿背心"之後民眾出示相片證據才改口!
哈拉伯 wrote:
要是老闆不想做盲人生意..有犯法嗎????
內政部社會司身心障礙者福利科科長吳安表示,導盲幼犬依規定穿著背心,訓練師出示證件後,其通行權和盲人相同,不能阻礙通行,否則可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要求限期改善,未改善可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來源:今日蘋果)
以前在南京西路拷靠近承德路交叉口的天橋附近碰過一位視障人士,
原先不知道就只看到一位戴者墨鏡手拿細首仗的人朝我走來,然後一直拿那根細手仗打我的腿,
正想扁他時才聽到他說拍謝,我才發現是視障朋友,只是用手杖敲路邊往前走。
若他有牽一隻穿著背心的導盲犬,我在看到時就會先讓路給他,不會無故被敲了好幾下,小腿前面沒有肉很痛!
太平洋沒加蓋 wrote:
哪一條法規阿?怎麼找...(恕刪)
第六十條
.(一)視覺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陪同或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導盲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
.(二)前項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及合格導盲犬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
.(三)導盲犬引領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他人不得任意觸摸、餵食或以各種聲響、手勢等方式干擾該導盲犬。
.(四)有關合格導盲犬及導盲幼犬之資格認定、使用管理、訓練單位之認可、認可之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條
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者,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http://sowf.moi.gov.tw/05/news/news-96071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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