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chuan1972 wrote:我一開始, 也這樣覺...(恕刪) 台灣國內對竊盜行為的罰則太輕,我覺得是這個問題的根源.朋友一台數百萬的賓土被偷走,小偷被警察逮到,也只是笑笑的2手一攤,說他賣掉了,賣給誰,不知道,就這樣Pass.
我覺得你還是先保謢好你的貴重物品一般銀樓與當舖根本就不想要收到所謂的贓物開一個店面無非是要賺錢 當知道這是贓物時還必須幫忙協助保管 不得買賣變現 這都是現金拿出去的還要等法院判決..時間多久不知道..而且取回是用當初的價錢取回根本沒有錢賺而且你說的物品上面又沒有寫名字..來到店裡交易如何判斷是否贓物所以依照一般的程序有報備主管單位如:警察局之類的事後都可以查證..不是你所謂保護銀鏤和當舖法律..你都會想要研究法律了,也請你多想想另一面..
pochuan1972 wrote:對 , 如果政府...(恕刪) 這當然是...想得美.竊盜罪的刑責很輕,且因為監獄滿滿都是人,因此都是要一緩再緩,等很久才會確定發監服刑,在等待的當中,又可以去幹個幾票,賺點安家費.
東方海皇 wrote:我有個經營資源回收業的朋友,先前就是因為在渾然不知的情況下,收了一堆廢五金贓物,然後也沒有登記賣主的詳細資料(因為好像那行也沒那個規定),就因此背前科,被易科罰金,成天跑法院....(恕刪) 有前科~又被罰金~又跑法院~~~請問你朋友是背幾件~?? 應該是交保~跑法院~然後才背前科吧~??資源回收商都有一本管區給的登記本~~登記所收物品之來源~時間~價錢~一起竊盜案或收購贓物案的成立~多數是失主在回收站"指認"出失物~~~或警方抓到小偷~由小偷"供出"銷贓地點~若是前者~~只要回收業者提出當初的登記~警方辦案的方向通常是指向登記簿上的人名(除非業者捏造或倒楣碰上對方留假資料)若是後者~~當小偷竊盜罪成立~~原告可當庭向檢察官表示要以"附帶民事賠償"的方式~請求被告賠償你的損失~~講是這樣講~~能從小偷身上獲得賠償~個人認為機率極低...
pochuan1972 wrote:只要銀樓是不知情的情況買到贓物, 還要付給它們當初的購入金額 ,才能取回原本的失物.這也是一條惡法. 銀樓當鋪只要表示不知情 ,沒惡意的購入, 就能獲得保障 ,那失主的權益 , 要靠誰保障呢?...(恕刪) 小偷賣給當舖或銀樓 也有給小偷錢 你去跟小偷要錢去贖回就好了
-Azure- wrote:有前科~又被罰金~又...(恕刪) 喔~~~我敘事順序有點亂啦,今天天氣熱,感覺昏昏沉沉的.我朋友身上的案件...呵呵呵...可多的嘍,有業外跟業內的一大堆....你說了算.
法律不只是要顧及個案內的受害人還必須保護整個交易制度運行的流通性以及市場整體的交易安全當鋪業的存在是為了滿足"快速"融資的需求過度提高民間融資業者的審核責任拿什麼東西去當 都必須查核是否為"實際所有人"的話會讓很多沒有登記制度保護的動產無法藉當鋪融資讓有融資需求的民眾越來越難借到錢而且從當舖內買東西的民眾如果沒有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保護那往後也沒有人敢到當鋪買東西整個當鋪業會難以運作動產融資的管道與市場也將大幅縮減會讓很多人跑路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