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阿 我一次請完 直屬老闆就跟我說 幾號 你不用來上班了離職那天 馬上傳真到辦公室上市公司了不起阿我還算是好的 有更資深的同事 某年12月31日 中午 公司FAX 公告 立刻解職當時 才發現 X基法 大企業 沒在怕的啦~
敢請啊…只是同組同事要事先喬好,大家都會輪到。臺灣的勞基法,對勞工根本沒有什麼保障!應該改名為雇主保護法…一切的一切老闆說的是!規定是規定...一句勞資雙方協調!就玩完了曾幾何時,誰真正的協調過?國外不遵守的雇主是會被判刑的,在臺灣頂多繳繳罰金就沒有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