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我們必須明白,所謂的宮刑或化學去勢,不一定能完全偈止性侵害案件發生因為一個性侵害加害人要對被害人作侵犯行為,可不一定是下面那根,肢體觸碰猥褻或異物侵入等都會造成被害人身心上的痛苦!性侵害案件根本無法根絕,我們只能一次又一次的防範,然後刑後追蹤~
要釋放強暴犯?很簡單,除了初犯外,重複犯通通送到無人島去給他們自由,沒問題的,島上順便放幾隻老虎一類的,給他們參觀。人數過少的話,還可以增加釋放殺人犯。沒有死刑,也是給自由,完全符合人權團體要求,同時也不會干擾或是危害一般人。他們之後呢?在島上,牠們的自由,我們無權過問。但是我相信,老虎會吃得很飽,甚是符合了動物保育團體的要求,真是一兼二顧。
被害人要人權,加害人也要人權,法律的制定是因為我們需要有公平的裁定罪罰依歸,並減少冤獄的產生但其實法律的基本精神存在著報復心態!出來混的總是要還,但要怎麼還,還多少才夠?加害人的罪是否一定得拿命來填,一直以來都是無解的問題!
saqwedcxz wrote:這則這幾天新聞可真是...(恕刪) 不知道為什麼,我個人覺得強姦犯一直是我最看不起的人!只會欺負女人,真的是最不要臉的低等生物!為什麼要讓這種人假釋或是減刑??有政府的人可以出來說明一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