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貓咪kitty wrote:請問公司收到扣薪執行...(恕刪) 法院是執行公權力,所以呢?請公司依執行命令執行吧!畢竟,這個命令的背後代表的是「欠債還錢」這個真理!不將債務人的薪資移轉給債權的話,依法,債權人得「逕向第三人強制執行」
那是正常的,會計單位在處理請款程序時,也都會附上法院行政執行的文件在後面。這是保護債權人的措施,公司當然該遵守。不然你看社會上一堆人虧空公司資產,被法院申請破產,名下身無分文,還可以擁辣妹,開名車的人,如果你是債權人,你不會覺的很吐血嗎?
小貓咪kitty wrote:請問公司收到扣薪執行命令...(恕刪) 拍張照片貼上來吧!!看看是是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的行政執行處發文,還是討債公司他們自己寫的爆笑惡搞文。狗頭123 wrote:可以試試看不理他,到時貴公司從第三人變成債務人,別怪大家沒有提醒....(恕刪) 沒這回事。
水龍頭 wrote:狗頭123 wrote:可以試試看不理他,到時貴公司從第三人變成債務人,別怪大家沒有提醒....(恕刪)) 沒這回事。恕刪) 請大大讀讀法條吧!強制執行法第 119 條(扣押命令等之異議及其執行)第三人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之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抗債務人請求之事由時,應於接受執行法院命令後十日內,提出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第三人不於前項期間內聲明異議,亦未依執行法院命令,將金錢支付債權人,或將金錢、動產或不動產支付或交付執行法院時,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逕向該第三人為強制執行。 對於前項執行,第三人得以第一項規定之事由,提起異議之訴。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訴訟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