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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肇事逃逸的定義

路人ABCD wrote:
如有下車查看傷者就不算肇事逃逸...(恕刪)

所以只要有下車查看.就不算肇事逃逸了嗎 ? 沒處理現場也行嗎 ?

另外,肇事逃逸係指「於發生車禍事故後,肇事者未下車察看情形或是處理現場,並且立即離開現場之行為」

下車看了5~10分鐘.照了像.但是沒處理現場.算肇事逃逸嗎 還是
一定要下車查看.並且處理現場.而且等上一段時間才走 才不算肇事逃逸 ?

各位太看得起台灣的法院了

就連撞死人大多數的判決也幾乎都是緩刑1年罷了

過失傷害罪

汽車與機車擦撞..到底是機車來擦撞汽車還是汽車去擦撞機車

就像是汽機車與火車擦撞一樣..到底是誰擦撞誰

在事後都無法有明確的事證來證明的話..雙方當然都會咬定是對方主動來擦撞的

此事對方的車主只要說是機車來擦撞我的..我有下車將他移至安全地並送醫..

已善盡道義責任了..那連過失傷害都無法構成..還可反告誣告

xx

出社會久了你慢慢會發現..各說各話避重就輕只說對自己有利的

就算酒駕的人與別車相撞也是一口咬定是他來撞我的

之前還有人po在路口因為對方的機車慢速要駛過來..所以造成他急煞車然後滑倒去跟對方相撞

但事實上看到的是對方離他有一段安全距離..而且雙腳是著地的..
可見是他騎車漫不經心..看到黑影然後反應過度而翻車

所以當你事情看多了你就慢慢學會不去聽單方面的說詞..否則最後可能會被擺了一道

xx

參考..

鮑魚惡魔果實 wrote:
就像是汽機車與火車擦撞一樣..到底是誰擦撞誰

這個例子不太好

火車有優先通行權
你看過哪次車禍
火車要負責的嗎?
路人ABCD wrote:
之前家裏的人騎機車也...(恕刪)


錯誤。

並不是說有停下來察看就不成立肇事逃逸,而是要看受傷的人是否有自救之力而定。

如果受傷的人傷勢不重,馬上起身,明顯可以自行前往醫院,則離開「可能」不會成立肇事逃逸。

但如果受傷的人還沒有起身,就離開現場,不論傷者事後是否有能力自行前往就醫,都會成立肇事逃逸。



至於樓主所敘述的,有將人送往醫院,雖然沒有留下個人資料,但仍不會成立肇事逃逸,頂多是在過失傷害部份,不會符合自首的條件罷了。



鮑魚惡魔果實 wrote:
各位太看得起台灣的法...(恕刪)


你真的住臺灣嗎?為什麼我看你講的好像是火星的法院?

送醫治療與否不影響過失傷害的成立,像樓主所述的情形,頂多不成立肇事逃逸而已,不會影響過失傷害的部份,更沒有說送醫後就不構成過失傷害的問題,當然,也沒有誣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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