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rred wrote:
公司規定:(一)新進...(恕刪)
1 & 2 很正常, 本來就是做幾天算幾天工資啊, 因為你是自己提離職, 而不是被開除...
3 的話勞基法也有規定, 依年資訂定離職通知應於幾日前通知...
第十五條(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Jack.He wrote:
不過,仍應該可要求依照勞基法給與預告期工資....(恕刪)
這個倒是可以去爭取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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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rred wrote:
2/14提出辭呈(辭呈上寫2/28為離職日),隔天2/15該公司,竟以很多理由,叫你直接離職,也就是在
公司規定之15天前離職,是亂寫的,最氣的是當月的工資以天數計算, (天阿!2月不包含春節,實作天
數,也才5天)
ferred wrote:
您誤會我的意思了
當然還有包含獎金,一些有的沒有的,這樣全部被扣掉
你想還剩多少錢?
這位樓主,你描述的內容有模糊地帶,
建議可以說說清楚,大家比較就事實中立的判斷狀況。
依照你的說明,雖然你提出離職要求在先,
但公司在第二天直接要求你離職,
關鍵其實就在於你模糊描述的這一句"很多理由",
是甚麼理由?是否都是真實?你是否同意這些理由?
既然被解雇,
生產獎金、全勤、伙食津貼、交通津貼等等的,
當然就會被完全扣掉或被按比例減少,
就如同你主觀認為的少很多錢。
既然事情發生了,假如你想要爭取,那就就想想怎樣才能達到你的訴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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