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x In Miami wrote:* 楊士萱於2008年1月尾隨1名女大學生返家,強對被害人掀裙、撕破褲襪、作勢拍照案,士林地方法院7月16日審結,認為楊未觸及被害人身體,同意楊的「變態行為」辯解,不構成性騷擾、猥褻罪,改依強制罪判其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11](恕刪) 啥? 這樣還不構成性騷擾或猥褻? 憂鬱症這麼好用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