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yan4825 wrote:血親不因離婚而改變 就算立有書面遺囑不給他們 他們仍可主張其特留份...想辦法湊出錢來應該比打官司省力省時......(恕刪) 看了簡單的描述....這位朋友說得應該是正解........建議在合法內協商處理,千萬別走極端,否則,一不小心致使自己觸法,得不償失!
對方有請求權沒有錯這是無法避開的不要去搞拿走現金的手法。很容易被抓包而且會吃上官司。業務侵佔。教你一招。完全合法而且你媽可以繼續住房子。如果你這邊人數比較多的話(比較少不能用)把父親名下的遺產_房子趕緊去登記為公同共有(全部繼承人都登記下去)對方就不能要求法院拍賣均分現金了。唯一問題:住在那裡的人要付房租給沒有住那裡的人。但是總比賣房子去住別的地方要好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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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財帛 wrote:對方有請求權沒有錯這...(恕刪) 未必要全部人一起去登記其中一人先去辦理所謂"公同共有"就可另外...他急著要分不用擔心呀!!在公同共有制度之下除非對方的產權成分大於2/3,不然你不動他也沒辦法68財帛 wrote:對方有請求權沒有錯...(恕刪) 應該不用給配偶住在自己的家中天經地義況且,既得財產並未處分成為現金,為何還要付房租給對方對方雖是有血緣,但一聽到父親過世就急著回來分財產,是何心態!?父親在世並未照顧奉養(若不聞不問更是不孝)法律雖有他的法條及制度 但不外乎情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