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蓉紫英 wrote:不曉得有沒有發錯區,...(恕刪) 我覺得你應該跟他拿一張"理財建議書"吧上面會有"現金價值分析表"看那張可以仔細算一下業務員說的到底跟你聽到的符不符合我是建議買保險的話最好跟資深的或是在自己家裡附近的業務員買比較好-.-這樣比較不用怕業務員離職或是需要業務員的時候找不到人的這種情況除非自己家附近的業務員真的理財能力很差...那...
test5432g wrote:電話行銷的錄音我是不...(恕刪) 這我就不清楚了耶,說得也是呀,近幾年來不管是電信業者還有保險公司,在推銷時都信誓旦旦說這有電話錄音,公司會負責,不過好像也沒聽他們說這些錄音會保留幾年耶
慕蓉紫英 wrote:不曉得有沒有發錯區,...(恕刪) 其實他講的應該是解約金你解約了~當然錢領回來.......但就沒有每年6%生存金可以領這張沒錯的話20年後每年領12%.......................35歲保35+20=55...假如活85歲85-55=30還可以領30年錯誤請指證
遠雄人壽富貴一生終身還本保險(直效行銷通路專屬商品)備查文號:民國99 年04 月12 日 (99)遠雄壽字第283 號函備查文號:民國99 年11 月01 日 (99)遠雄壽字第1102 號函商品類別 傳統型人壽保險;不分紅保險單。商品特色1.繳費期間內即領生存金,繳費期滿後加倍給付。2.終身領回,退休無虞。3.保額遞增,保障升值。1.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時下列三款金額之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一、當年度保險金額。二、保單價值準備金。三、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扣除按保單條款約定應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險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項之約定: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前項所繳保險費,除保單條款第二十四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第二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百分之二點二五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之利息。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給付內容2.全殘廢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全殘廢表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時下列三款金額之最大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一、當年度保險金額。二、保單價值準備金。三、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扣除按保單條款約定應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險單週年日前致成全殘廢表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全殘廢保險金,不適用前項之約定。前項所繳保險費,除保單條款第二十四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第二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百分之二點二五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利息。被保險人同時有全殘廢表所列二種以上全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種全殘廢保險金。本公司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3.生存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屆滿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給付「生存保險金」:一、繳費期間內(含繳費期間屆滿當年度):每年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六給付「生存保險金」。二、繳費期滿後(不含繳費期間屆滿當年度):每年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二給付「生存保險金」。4.祝壽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除依前條規定給付生存保險金外,並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由第一保單年度開始按「保險金額」依年單利百分之二十逐年遞增至第二十保單年度為止,爾後不再變更。1.繳費年期 10、15 年期。2.投保年齡10 年期:0~60 歲。15 年期:0~60 歲。3.繳別 年繳、半年繳、季繳、月繳。投保規定4.保額限制1.最低投保金額:3 萬。2.最高投保金額:300 萬。其他規定1.保費優惠:續期保費以自動轉帳繳法繳費者,享有保費1%優惠。2.集體彙繳:不適用。3. 0~15 歲被保險人經核定為次標準體者,不予受理。4.其他規定依現行規則辦理。1.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2.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3.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避免權益受損。本面頁內容僅供商品簡介,詳細內容以保單條款為準。資料來源:遠雄人壽官方網站
我現在是22歲,當初就是想繳十五年也不過才37歲,何況一年繳1012的負擔應該還在接受範圍內,才答應的。如果是解約金筆當初一共所繳的十八萬還要多,當然就沒有問題,只是過去對保單的印象「解約金」一詞通常都是金額很小的數字,與所繳交的錢根本天差地遠,才會一時沒把想法轉到上頭。
faceless18 wrote:PTT 保險版很多鄉...(恕刪) 我倒是能夠理解這種終身還本型的最大缺點在哪裡!雖然推銷小姐一直鼓吹說這一張保單猶如「儲蓄」,不過依舊不比銀行或郵局,及需用錢時解約領錢百分之百不合!雖然該保單可以用借貸的方式暫時領出大量投入的保金,可是還是有著種種限制,還需要付利息咧,某一方面來說算是挺不自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