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
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
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且有適當
安全維護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
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經一定程序所為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
料。
前項第四款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範圍、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定之。* 法源資訊編:本條尚未生效,現行有效法條請點此處
看過上面的規定, 我覺得PM給你的那人連法條在講什麼都搞不清楚勒!
你在法律層面上不會輸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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