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rerry wrote:朋友的朋友工作至凌晨...(恕刪) 台灣社會好像變成這樣子某些自以為優越的人總是在談人權但主要的都是講犯罪者的人權那受害者呢?根本沒人保護....要是我 就算被判刑一定還是會狠狠的撞那些廢物
srerry wrote:趕緊加油門衝出包圍一路不停的跑到派出所報案事後.......車主被依過失傷害判刑...(恕刪) 有問題嗎?? 你朋友有怎樣嗎?? 如果他死了再來抱怨吧 Welcome to taiwan...傷害別人就是不對......被判刑剛好而已....下次記得別太魯莽...請下車好好溝通...有話好說遇攻擊迴車撞到人 肇逃被訴更新日期:2009/11/23 04:09檢方指非緊急避難〔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男子黃冠紳今年元月駕駛自小客車到台北縣某家百貨公司找朋友,不料遭他人以棍棒、噴霧劑攻擊,他為了逃離現場,快速倒車迴轉,不顧撞倒黃姓行人肇事逃逸,檢察官認為不符合緊急避難要件,依過失傷害等罪起訴。起訴書指出,黃冠紳在今年元月31日上午駕車到台北縣某家百貨公司找朋友,車子違規停放在百貨公司旁紅線,進入百貨公司後卻因莊姓友人在百貨公司內與他人發生衝突,莊某一路被追打到百貨公司外,而對方認為黃冠紳及車內之人都是莊某的同夥,也一併敲打汽車擋風玻璃。而在駕駛座上的黃某,發現車子遭到攻擊,以快速倒車離去,在他迴轉時車子掃到黃姓路人,造成黃某嚴重骨折,而黃冠紳肇事後未通報警方或施救護,還是駕車離去。黃某到案後辯稱,他的車子遭到攻擊,且對方還向車內噴防狼噴霧劑,讓他眼睛張不開,為了自保還是猛踩油門逃跑,過程以為是撞到路邊機車,不知道有撞到人。檢方指出,緊急避難行為,必須是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已到緊急喪失的危險,非侵害他人法益別無救護之途,被告黃冠紳車子遭到攻擊,還是應該注意他人安全後再駛離,被告在路口快速迴車撞到行人,是應注意而未注意。...
imcrazy wrote:被判刑剛好而已....下次記得別太魯莽...請下車好好溝通...有話好說...(恕刪) 下車會被扁到說不出話吧! 運氣差一點還會晚7天回家~~"阿飆" 了不起是花 三萬 就回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