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slkyys wrote: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如下:各級政府機關 (構) " 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 " ,不得發起勸募。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不在此限。=> 社團不可以接受捐款.(恕刪) 您一定沒有看仔細“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可以接受外界主動捐贈,不能發起勸募的行為 不等於 不能接受捐款該女的行為我認為是研重的偏差您愛怎麼罵隨您高興,可也但是無限上綱到動保社,就太超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