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751115 wrote:昨天那天 上午 在家...(恕刪) 去問一下公司有沒有幫你保團保吧!車禍可以請喔!還有勞保也可以請!!再來.因為家樂福是責任制.一個部門少你一個人.長期下來其他員工會吃不消.因要輪流代你的班!且可能又不能照原本排的假放假!以上....
公司是有幫我保勞保 團保就不知道了是在下班途中受傷的詳細能爭取到什麼權利就不清楚了剛同事又打來關心一下了問我說能不能過磅有過磅經驗的給些意見吧我是覺得過磅需要2隻手拉該不會被覺得想偷懶休息吧就真的左手沒辦法出力呀可能我敘述不清楚吧><
Johnny DA wrote:去問一下公司有沒有幫...(恕刪) 這點我知道我在想總不能還沒恢復到能獨立作業就上班吧才剛去總不能叫同事把貨下好位置 我在單手補貨吧他們也有自己的事要忙一直麻煩人家會被討厭吧
所謂 “傷筋斷骨一百天"這句話不是開玩笑我去年出車禍的時後一到醫院 醫生直接就說了:這個傷,沒有休息個3~5個月是好不了的!(右腳,後十字靭帶撕裂)我問了醫生,真的要休息那麼久喔?有沒有快一點的辦法!醫生:你的腳是打算用一輩子的吧,那就聽我的,我是醫生!這種傷到骨頭的 不要著急 真的讓傷處好好的休息吧
請查勞基法不然先問公司人事 (錄音)再問縣市政府的1樓 服務台找法律協助人員或勞工局查了法條第 七 章 職業災害補償第 59 條 (職業災害之補償方法及受領順位)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一) 配偶及子女。(二) 父母。(三) 祖父母。(四) 孫子女。(五) 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