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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聲援一下潘女


jerry~~~ wrote:
我只是用另一種角度下...(恕刪)


都合併文章了..為什麼還要另闢戰場呢...
+1............
拜託妳掉錢讓我撿

jerry~~~ wrote:
我只是用另一種角度下...(恕刪)

ok 啦




併文...討論...
我是蓮霧王 ~路過蓮霧園
我覺得 這總事情也不是一天兩天的
既然覺得有問題 還是從法律層面下手
我覺得應該去修改法律 降低%數到1~3%之類的
這樣即便遇到想要依法請求權力的 也不至於讓失主落差太大
而且東西弄丟我覺得 失主負擔個1~3%的金額 也不為過
更何況 撿到錢不拿去警察覺本來就有法律責任了

所以我覺得.........還是請媒體催促民意代表修法比較實在
這件事情吵了幾天 法源沒修改
不然過些日子還是一樣的事情發生
jerry~~~ wrote:
我只是用另一種角度下...(恕刪)


所以這個案例問題的關鍵不在於道德,而是在於2個關鍵──這位女學生對金錢的態度;及當法內正義與法外正義衝突時,

什麼樣的選擇才是智慧、適切之法理學問題。當中又以形式的正義 (法律賦予的權利) 與實質的正義 (法外正義為其中之一環) 衝突選擇是絕對的關鍵。

換言之,民法第805條給「拾金有昧」的人 30% 報酬及留置權,是「法內正義」,為法律賦予該女學生的權利。可是當這筆錢是遺失自一個貧婦一家的生活費時,

一旦你行使 30% 報酬請求權 (6300元),她就只剩14700元,顯然生活困難,其生活即刻成問題!

所以維持她的生活機會示「法外正義」。此時6300元的報酬重要?抑或是失錢貧婦生活重要?此為重要的法益權衡之所在。

此即「法內正義」與「法外正義」衝突點所在。從一般人的理性觀及正義的選擇來看,顯然失錢貧婦的生活重要性大於拾錢女學生的6300元之報酬請求權!所謂「兩害相權取其輕」、「兩利相權取其重」,

此時拾金女學生為纖芥的小利去妨及失財貧婦的生活的大利,就是取小利就大害!如此權義相權,輕重懸殊,即不應行使民法第805條的權利。換言之,



本案應選擇「法外正義」,而非「法內正義」,才是智慧而適切的選擇,法律哲學中的自然法也是如此要求。但這位法律系的拾財女學生,卻考慮不及此,或根本不在乎別人的死活,只為法律規定的蠅頭小利,顯然錢財在她心目中的份量是重於一切的價值觀、正義觀──如此的人生觀,一旦這位女學生當了法官或律師,我無法想像她的當事人的下場及其法律職業的操守… ──
^++^^++^^++^
chiang :不用耍嘴皮子,有沒有違規你心理很清楚,如果不服,那也可以,等你當01老闆你想怎麼作都可以。
jerry~~~ wrote:
情況3. 撿到2萬1 要求禮金1~3成 但是捐出去給更需要的人

問題是自己創社的動保社算是更需要的人嗎?...

jerry~~~ wrote:
搞不懂那些一面倒的是.......? 頭腦太簡單?


備份...

Free Storm wrote:
問題是自己創社的動保...(恕刪)


要備份也請備份完整版的 別刻意製造筆戰



不同的新聞台 有不同的講法

而且新聞記者刻意扭曲 放大 非重點部份

也不是一天兩天的事情了

搞不懂那些一面倒的是.......? 頭腦太簡單?








jerry~~~ wrote:
我只是用另一種角度下..


情況1. 撿到2萬1 但是全放自己口袋--------->道德極低 且有犯法之疑慮

情況2. 撿到2萬1 要求1~3成 放在自己口袋----------->照法律走 但是道德在級格邊緣
(小弟認為法律是人類道德標準最後防線)

情況3. 撿到2萬1 要求禮金1~3成 但是捐出去給更需要的人
這部份給大家良心打分數....

情況4. 撿到2萬1 不要求禮金且全數歸還 --------------->台灣人就應該這樣做 100分好模範
.(恕刪)



Case A 窮人家 掉2萬1
情況1. 撿到2萬1 但是全放自己口袋
情況2. 撿到2萬1 對方要送紅包 自己不收
情況3. 撿到2萬1 要求對方給 意思下 ..
情況4. 撿到2萬1 強要求紅包 1成 放在自己口袋
情況5. 撿到2萬1 強要求紅包 3成 放在自己口袋
情況6. 撿到2萬1 強要求禮金 3成 捐出去
情況7. 撿到2萬1 不要求禮金且全數歸還
情況8. 撿到2萬1 不要求禮金發現對方窮 倒貼500 ..

Case B 有錢人

因為李婦 不是住豪宅的人所以不討論了 ..

另個問題 為何不捐給其他單位 ?????????????????????????

開版大講的只是針對潘女一人的觀點
但今天事件是兩個人本來就應該針對兩個人的狀況來討論

如果潘女今天撿到的是郭台銘的皮夾
郭董不給6300
那今天大家砲的自然是郭董
畢竟6300對他是連毛都不算

但今天潘女撿到的是窮苦人家的皮包
他卻硬是要6300(事後只拿到6000)
那大家自然砲他

更何況6000是那位婦人小孩的一個月生活費
潘女拿去捐給自己的社團
請問狗跟人比 狗命值錢 窮苦人命比流浪狗不如嗎
那自然更多人砲他

今天新聞又有新講法
潘女的朋友出來抱不平
說婦人自己說要給一半當酬謝 但潘女說只能拿3成
婦人反駁說 他說給紅包根本沒講金額
一個月入21000的人有可能說給一半當酬謝嗎
去大馬路上問問看有誰願意給這麼高的
除非是被勒索的情況下(如不給一半就不還)
但潘女也沒有這樣的舉動
所以小弟認為潘女的朋友有可能說謊
所以現在不只砲潘女應該連他朋友都有人要開砲了吧
雖然台灣是情理法,國外是法理情...
但我想同樣的事情換到國外,應該也是不會拿的...
除非撿到的人比失主更窮...
連小學生、老阿嬤都知道該怎麼做才比較好的事,難道讀法律的不知道?
唉...

jerry~~~ wrote:
我只是用另一種角度下...(恕刪)


我前天才撿到100元 我a起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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