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rry~~~ wrote:
我只是用另一種角度下...(恕刪)
所以這個案例問題的關鍵不在於道德,而是在於2個關鍵──這位女學生對金錢的態度;及當法內正義與法外正義衝突時,
什麼樣的選擇才是智慧、適切之法理學問題。當中又以形式的正義 (法律賦予的權利) 與實質的正義 (法外正義為其中之一環) 衝突選擇是絕對的關鍵。
換言之,民法第805條給「拾金有昧」的人 30% 報酬及留置權,是「法內正義」,為法律賦予該女學生的權利。可是當這筆錢是遺失自一個貧婦一家的生活費時,
一旦你行使 30% 報酬請求權 (6300元),她就只剩14700元,顯然生活困難,其生活即刻成問題!
所以維持她的生活機會示「法外正義」。此時6300元的報酬重要?抑或是失錢貧婦生活重要?此為重要的法益權衡之所在。
此即「法內正義」與「法外正義」衝突點所在。從一般人的理性觀及正義的選擇來看,顯然失錢貧婦的生活重要性大於拾錢女學生的6300元之報酬請求權!所謂「兩害相權取其輕」、「兩利相權取其重」,
此時拾金女學生為纖芥的小利去妨及失財貧婦的生活的大利,就是取小利就大害!如此權義相權,輕重懸殊,即不應行使民法第805條的權利。換言之,
本案應選擇「法外正義」,而非「法內正義」,才是智慧而適切的選擇,法律哲學中的自然法也是如此要求。但這位法律系的拾財女學生,卻考慮不及此,或根本不在乎別人的死活,只為法律規定的蠅頭小利,顯然錢財在她心目中的份量是重於一切的價值觀、正義觀──如此的人生觀,一旦這位女學生當了法官或律師,我無法想像她的當事人的下場及其法律職業的操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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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ang :不用耍嘴皮子,有沒有違規你心理很清楚,如果不服,那也可以,等你當01老闆你想怎麼作都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