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
六、 建築物外牆以非鋼筋混凝土材料搭蓋之雨遮,其淨深一樓未超過九十公分、二樓以上未超過六十公分或位於防火間隔(巷)未超過五十公分,且不超過各樓層之高度者,免予查報。前項尺寸以建築物外緣突出之水平距離計算。
七、 以竹、木或輕鋼架搭建之無壁體花架,其頂蓋透空率在三分之二以上而面積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且位於屋頂平台最高高度在二公尺以下、露台或法定空地高度在二、五公尺以下或低於該層樓高度,及未占用法定停車空間、避難平台、巷道或防火間隔(巷)者,免予查報。
就是我說, 只能作一個不怎麼能遮雨的遮雨棚
當初我為露台與管委會周旋半年, 最後作遮雨棚時還花錢請設計師畫圖給管委會審查,
你的心情我瞭解, 但錢能解決的事, 還是花錢了事

關於樓主所說的的
"因為我跟建商有合約可以約定專用.而且在住戶規約上有寫,露台部分可以給住戶專用,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的時候並未對其修改.所以管委會是無權跟我收錢的"
相信樓主所住的大樓一般區分所有權人,應該並不認同您跟建商所簽的 "約定專用"吧!所以才會想到租金的問題。
再來住戶規章有寫露台部分可供 "住戶專用" 還是可供 "專屬住戶專用" 甚至是"相鄰住戶專用",我想應該不是寫的那麼清楚吧?可以請樓主說明一下嗎?
最後,我之前有提到,管委會是代表區分所有權人,行使權利與義務。管委會決議事項在法律上是有相對的效力。除非有人反對該決議事項,尋求全體區分所有權人開會同意,才有機會否決!
目前若是管委會在會議中決定要收租金,您要與管委會打官司,若是管委會勝訴了,你還是得繳租金,若是管委會不幸敗訴了...那管委會只要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修改規章,相信這應該不是難事吧(反正又不關已,幹嘛給別人好處,當然反對!)!樓主可能會面臨拆除的命運吧!
就像我之前說的,法律好像都是站建商那邊的,搞到最後,變成是樓主與管委會的戰爭,賺飽錢的卻是建商.....
還是像樓上大大一樣,要嘛繳租金,要嘛不要用,要嘛告管委會,要嘛告建商!大概只有這幾條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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