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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換工作所引發的法律務問題!!

sammi1978 wrote:
這個問題還好解決啦首...(恕刪)

首先簽那個東西,不是你到職時簽,那個時間點有問題,可以不用理它
沒錯!!到職時沒簽!!是離職時才簽!!時間點上我有任何優勢嗎!?可以完全不理會她嗎!?
有更離譜的是有的要你離職二年內不能做相關的工作勒
之前離職的員工確實是有約定兩年不可從事相關行業!!我倒是沒有!!
如果那間公司那麼強硬的話,我是會放棄那月薪水
本來是想要放棄!但是想到原公司那麼會欺負人實在不想輕易便宜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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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原工作的業務做到業績卻沒獎金!!(當月做1800萬!獎金1500!!你做嗎)
在外跑客戶連基本的意外險都沒有!!
公司福利倒是不錯!!只有勞健保其他都沒有!!6%勞退還要自己提撥!!真是好公司!!
不用等他回覆,誰知道老闆是不是真的出國。直接去勞委會申訴即可。
你前公司已違反勞基法。如果你前老闆出國都不回來咧。薪水不是都拿不到。
法律保障你工作的權益。所以好好善用你的權益。
sinshi wrote:
原來如此! 難怪新公...(恕刪)

是舊公司在我離職要我這樣簽!!不是新公司喔!!
能力我想是還好!!但是業務嘛!!人際關係搞好!生意自然就會來!!開發新客戶我倒是不擔心啦!!
還是多謝您的讚賞!!
這個問題
以前好像有看過
有一本書好像有
在介紹相關的問題
裡面有說到
好像他禁止
你2年不能從事
相關的工作
就要補貼你2年的生活費
自分で选んだ道だから 跪いても终点まで歩んで行かなきゃいけない!
vaca02 wrote:
這個問題以前好像有看...(恕刪)

這個好!若是這樣我跟他簽啊!!
上面已經有大大貼出連結,建議先看一下相關報導過的內容。

基本上個人建議大大可以採用「以戰求和」的方式來進行。
姑且不論這份禁止條款內容是否有效,原公司扣留薪資的行為已經觸犯勞基法,理虧在先,老闆不管有沒有出國都不能規避此一責任。說穿了不過就是以這種方式對你暗地警告罷了!而且你原先簽署原文若是如此內容,因為相關定義範圍太過含糊,將來上法院的話實際上敗訴的機會是很大的。
建議你用多管齊下的方式進行,首先寄一份存證信函給原公司,內容不需要辯解或是解說什麼,只要簡單地陳述事實大略如下述:
本人XXX已在XX公司辦妥所有離職手續,XX公司也已發給離職證明(若沒有離職證明就以勞保局的退保證明代替,可以向勞保局索取),雙方聘僱關係已在X月X日結束,但公司應發給之薪資至X年X月X日為止仍未給付。顧念可能是因作業延誤因素導致薪資未正常撥發,因此特通知XX公司,請務必在X月X日前將相關金額提撥至原有薪資轉帳戶(或指定帳戶)XXXXXXXX中。
若在相關日期前並未收到XX公司撥入支付之薪資,請負責人務必於X月X日前主動聯絡告知原因,若逾期仍未獲回應則視為惡意積欠員工薪資,根據勞基法規定公司不得私自苛扣員工薪資,將向相關單位逕行舉發不再另行告知。
寄出存信函時除了郵局和你留存之外,必要時也可以另寄一份給勞工局或相關職業公會備查,不過到這地步就已經擺明撕破臉就是了。寄出後2-3個工作天打電話去確認是不是有收到信件,如果沒有的話告知會再寄一次,而且可以向郵局調信件簽收記錄作為明證。
若他要求你過去面談,記得要求雙方在公開場所碰面,盡量不要在他公司裡面。跟現有老闆報備一聲,而且記得要找第三人陪同(不一定要律師),若是你現有長官老闆也行,基本的錄音設備也準備好,等到了現場之後向原公司代表或老闆簡單介紹一下這位第三人,他今天是來幫你作證並錄音記下會談結果,並不一定要他發言講話。
如果原老闆堅持必須依那份簽署來談,OK,正好請他將相關模糊不清文字一一解釋清楚,必須明訂所謂業務內容包括何種項目、範圍,然後要求根據此一明訂條約重新簽署,在簽署內文中原公司可以要求但也必須明白告知將代員工負擔之損失。想當然耳99.999%的老闆絕不肯再簽一份新的條款,這下就輪到你出手,把相關積欠薪資違反條文內容一一指出攤開說明,勞保局相關說明以及舉發內容也都給他看。到這裡就需要考驗你的說話技巧,你必須很技巧地暗示他,雙方各退一步彼此不傷和氣,否則真要槓上的話是兩敗俱傷(事實上是原公司傷得大),因為你舉發原公司積欠的部分只需向勞工局提供基本證明即可,後續是原公司要向勞工局去說明,若原公司想要對你採取行動,也必須由他去舉證你的行為違反條款,換句話說麻煩的都是原公司一方。
到這一步已經是將近結尾了,相信大大既然已經有相當社會經歷,應該不難理解相關問題的處理方式了吧!
白丁曰:
A菜兄這篇說的好阿,幫不上甚麼忙,加分鼓勵鼓勵總行!

白丁敬啟
A菜 wrote:
上面已經有大大貼出連...(恕刪)

首先感謝大大的精確回應!!還有幾個問題再請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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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你原先簽署原文若是如此內容,因為相關定義範圍太過含糊,將來上法院的話實際上敗訴的機會是很大的。
我想請問含糊的地方在哪裡!?小弟眼拙心笨請明確告知我哪個地方是有問題的!?該如何明確的訂定!?
上法院敗訴是我敗訴還是原公司會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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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已被原公司到客戶那放話毀謗我,還要我回去說明我直覺是在欺負人,所以不打算回去說明!只準備就薪資的部分處理!這樣可以嗎!?
大概是這樣能請大家在幫忙解惑嗎!?
我之前遇過同樣的問題,還出動公司法務在我離職前訂出各種新條款.

我的經驗是 沒有必要再回去說明,薪資是應得的,法律上他們站不住腳
可能過程中會很氣,當你辦完離職手續,錢也領到了,會很爽
弟的小姨子剛好這 2 天也遇到一些不合理的待遇
事由 其部門副理告知請他換到別的工作站工作
小姨子回說因手部受傷目前無法勝任
( 那站工作需要用到手腕的力量)
其副理馬上叫我小姨子做到當天解雇,連資遣証明,資遣費圴無
向上反應居然說是試用期不到 3 個月,因此無所謂的資遣証明及資遣費
經我向公司人事請教後,已向當地勞工局請教中,後續會有勞工局去向那家公司問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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