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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最近BBS上面的妨害名譽事件....

凱子 wrote:
請問如果法官撤銷此案 可以跟原告要求賠償嗎?
...(恕刪)

依事實提告.....只要不是捏造的....他就沒事啦!!! 提告是人民的權利.....他依法行事...那他當然不用賠償呀!!!
誰叫你朋友參一腳


1.檢察官不起訴.....結案



2a. 檢察官起訴.......聲請簡易判決.....判刑xx日...得易科罰金...
2b. 檢察官起訴.......交給法官判有罪無罪.....不接受一直打上去..



3. 原告不服1檢察官不起訴之決定,聲請再議.....又是一個輪迴...



反正就是一場大混戰啦........浪費大家時間.......不過依事實提告...看起來被告比較吃虧... 誰叫你朋友這麼喜歡嘴砲....

另外原告可以提起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賠償訴訟........那他什錢都不用花.....
刑事比較嚴謹,但民事就寬鬆許多......故有時刑事雖敗了.....但民事仍有很大機率會勝喔
雖然同樣事件不斷的在報導&討論
可是還是常常看到讓人捏把冷汗的留言

不經一事..不長一智
相信朋友以後網路留言會謹慎多了

白色の瞳 wrote:
現在很多人動不動就喜...(恕刪)

水龍頭 wrote:
例如.......(恕刪)

努力工作要加薪 wrote:
<BLOCK...(恕刪)

三位兄弟同父同母的
恩,你說的算~~~!!!!

現在的學生實在是...
在網路上污辱人道歉不就好了?
跟原告好好道歉我想原告有也可能對他徹告,
還絡民代出面?

現在民代有這麼閒來處理這種事嗎?

何小裕 wrote:
現在網路暱稱也具有人格權囉!

並沒有喔!

你看到的都是一些個案而已,
司法院並沒有統一解釋。

目前法律中只有自然人和法人具有人格權,
怎能擅自將法律擴張解釋,
把網路暱稱視為自然人?(在不知網路暱稱背後真實身分的情況下)

如果把網路暱稱視為自然人,
那麼:關閉網路帳號=殺人,
有沒有這麼誇張啊......

喇叭的人多 提告的人少啦~~ 光01就不知上演過多少次喇叭劇...

沒下文的居多... 所以嘴砲還是需要技巧的...
免責聲明:本文所載資料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投資建議,本人對該資料或使用該資料所導致的結果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凱子 wrote:
有人在軍旅版PO了他...(恕刪)

要酸人

就要有被告的認知









沒那屁股,就別吃那瀉藥....................
我是蓮霧王 ~路過蓮霧園
這種事情如果一經提告

被告需要去原告附近的警局做筆錄
但是如果被告根據事實提出有利證據時
就是原告必須有言語上攻擊他人的地方
地檢署那邊,會將所有的案子,給踢到6x位被告附近的地檢署去偵辦
就是原告需要跑一堆地檢署的地方,一起做偵訊

所以告人的並不一定比較有利

而且被告不一定會起訴
但是一個案子通常,需要一年半左右的時間才能有個初步的結果
對原告跟被告都是很傷的

所以說在網路上講話,真的是不要罵人,或是質疑他人,或是拐彎抹角的罵人
只要給對方理由提告,雙方就真的是要一起玉石俱焚
除非在筆錄那邊做的很好,那就會在地檢署那邊被打回票了
沒做過筆錄的,最好先去請教別人筆錄要怎麼做才可以躲避刑責吧




凱子 wrote:
有人在軍旅版PO了他...(恕刪)

所以嘴砲也要有功力,開槍罵人也要拐著彎卻打到他心坎裡
太直接又遇到太認真的,就容易惹上麻煩
chiang:不要再嘴砲了... XD。

aristocracy wrote:
目前法律中只有自然人和法人具有人格權,
怎能擅自將法律擴張解釋,
把網路暱稱視為自然人?...(恕刪)


這是過時的見解
以目前這麼多起訴判刑的案例..
表示檢察官跟法官實務上已經不這麼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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