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od0819 wrote:現在的法官絕大多數都...(恕刪) 怪法官做什麼,法條就是這樣定的!法律上通姦的定義是指男女一方或雙方已有配偶,且婚姻關係存續中為前提條件,而與配偶以外的人發生性行為的意思。所以要告通姦就必須要證明有性行為!如果你沒證據說他們有做,你要叫法官怎麼判?就算兩個人光著身子躺在床上,好像也不符合一般定義的性行為吧!如果這樣就算有罪,那以後仙人跳超容易啊!把你衣服扒光,拍張照就行了!
海盜登陸 wrote:難道是我太邪惡了,還是說台灣的朋友太單純了嗎還鑒定無男方精液反映……難道你們的法官都不知道有“嘴炮”的說法嗎?找錯地方了啊喂!…… 只要不留下「證物」就不會被起訴了喔~~~~偷吃的人多學著點......
blood0819 wrote:現在的法官絕大多數都是俗仔,只會判絕對站得住腳的判決,就算很扯的判決也判得下去因為他們根本不想自找麻煩,不會申張正義,更別談什麼公理不過之前也有判刑的新聞,查了一下標題:女薄紗男半裸 同床算通姦..(恕刪)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