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onlit7053 wrote:判得算輕,不過有這條...(恕刪) 對求職沒啥影響你不說的話,雇主不會去查這些犯罪記錄,就算查了又怎麼樣?頂多不錄用而已,就算全台灣的企業都不用他, 他還可以考公職...公職的話, 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 28條 跟考試法7條第 7 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本法之考試。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發(配)任用為公務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六、依法停止任用。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八、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九、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八款及第九款情事之一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這個人也沒被判精神病, 所以可以做公務人員台灣的法律雖然盡量周延, 但是立委的殆墮, 實在是....唉~也難怪人家會說台灣是鬼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