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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貓致死 博士生判6月


khn wrote:
這個李埝聾應該要判個...(恕刪)

還做給女朋友看就真的有扯到
判太輕了。
這樣子對於社會教化的意義和示範性實在很....

xxxooow wrote:
虐貓致死 博士生判6...(恕刪)

才6個月 法官有問題嗎
這種人因該終身監禁才對
去年我們就已經證明了啦,男人啊!不用過40啦,基本上滿18就已經剩張嘴了
這人不應該被關





























根本是精神異常喪心病狂,應該送進精神病院強制接受監禁治療至少十年,確定不會對社會上的正常人與小動物有威脅之後再考慮讓他出院

郵筒 wrote:
那性侵貓咪呢?


無罪,因為貓沒有很明確的拒絕~
真的會有人想看簽名?
判得算輕,不過有這條前科記錄,他以後求職會影響很大,高學歷也沒用

moonlit7053 wrote:
判得算輕,不過有這條...(恕刪)


對求職沒啥影響

你不說的話,雇主不會去查這些犯罪記錄,就算查了又怎麼樣?
頂多不錄用而已,就算全台灣的企業都不用他, 他還可以考公職...



公職的話, 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 28條 跟考試法7條

第 7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本法之考試
。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
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發
(配)任用為公務人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
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
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九、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
八款及第九款情事之一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
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
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

這個人也沒被判精神病, 所以可以做公務人員
台灣的法律雖然盡量周延, 但是立委的殆墮, 實在是....唉~
也難怪人家會說台灣是鬼島~
xxxooow wrote:
虐貓致死 博士生判6...(恕刪)


這種變態才判六個月?
會虐待動物的人對生命觀念很差...因該判久一點!!
找不到工作可以去當演員啊

演變態一定很逼真

行行出狀元嘛
怎麼沒把緩刑po出來?

虐貓不可能入監的,一定是判6個月緩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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