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cccccccc wrote:
最離譜的是一位台大畢業、過去七年在檔案局考績年年得甲的人員,因表現優異去年九月借調保訓會,最後竟因「最菜」,成了裡頭唯一吃丙的人;雖向銓敘部申訴仍被打回票,「黑掉」的他想請調其他單位也都不如意,情緒嚴重受創,目前也向精神醫師求助中。
這樣就得精神病了
像我們公司
工程師罰掃廁所
op罰坐在走廊作業
每個人還不都熬過來了~
菜鳥就是要辛苦一點~簡單的職場倫理也不懂~
大法官第四八三號解釋,唯有司法院所屬公務員懲戒機關,才有權對公務員進行降級、資遣等審議。考試院及各機關考績委員會並非公務員懲戒機關,若逕行做出相關動作,「實已侵害司法權」,並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大法官第四九一號解釋,公務員懲處要件不僅要明確,更要可「預見」;《考績法》修正草案以「比率」訂人數,不僅違反明確原則,更不符刑法無罪推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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