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說公務員不用賠的!像如果國賠成立後,政府會找出「責任」歸屬,然後找他要錢。如果拿不出錢,每個月都會被扣薪水1/3現在公務人員也不好當,像警察,你叫他不要開紅燈右轉,開沒帶行照。回家後檢舉他說你明明有帶行照,這樣他明天就不用幹了!現在社會一堆這種人......像救護員,現場明明患者就沒呼吸心跳了。家屬又叫你趕快送醫,如果現場「沒有」做處置,有些人事後又跑去告......公務員也是要負擔國賠的!
基本上因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 害賠償責任。前提是故意或過失不法必須是與其職務行使有關的過失,比如警察使用槍械不當致人於死。但是現在有教師性侵學生案,也要求巨額國賠,我認為似乎有待商榷,畢竟性侵行為是教師個人私人行為,教師性侵行為並非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是否符合國家賠償法則,我認為有待檢討確認。畢竟公務員也是一般人,不能因為個人私底下的行為過錯,完全歸咎於國家來賠償。
ykd521 wrote:性侵行為是教師個人私人行為,教師性侵行為並非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是否符合國家賠償法則,我認為有待檢討確認。 +1能不能國賠,公家機關有權利上訴,跑去鬧場,實在不妥。再則,孩子的心理創傷會因為國賠勝訴而得到平撫嗎?得到國家賠償的意義為何?為何不對該教師提出民事賠償?
ykd521 wrote:基本上因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 害賠償責任。...(中間恕刪)畢竟公務員也是一般人,不能因為個人私底下的行為過錯,完全歸咎於國家來賠償。(恕刪) ---【監察院糾正】隱匿性侵 監院糾正中市府、校方◎台中市上安國小,校方知道謝姓老師有性侵犯罪嫌疑,沒有依法告發,也沒有要求涉案教師繳交犯案時拍攝的照片及錄影檔案,甚至校長居中協調時, 還想要撕掉載有謝師坦承較完整及較嚴重犯行的悔過書!◎監察委員高鳳仙指出,97年間,台中市政府辦理13個學校校長遴選,胡淑娟申請調任光正國中,遴遴時教師會代表質疑胡淑娟處理性侵案涉諸多違法不當情事;但是教育處不但沒有確實查明胡淑娟有沒有「不適任」的事實,還經過溝通協調及遴選程序,讓胡淑娟調任光正國中校長,「家長氣死了」。而市府人員遇事推諉塞責,缺乏擔當責任與應變能力,引發諸多爭議及民怨。相對於被害的男童,如果說犯下性侵案的老師是元兇,包含該校校長及當初調查查無事實的教育處都應該算是幫兇;這個案例活脫脫的點出校長荒唐的處理方式,證明其素質真的出了很大的問題,而縣市政府、校長遴選毫不遮掩的官官相護及包庇「不適任」也在這個案子顯露無遺!---台中市的案子的確有牽扯到公務員行使權力上的疏失並侵害人民權利並不單單只是教師性侵這麼簡單但我只是懷疑到時求償成功,台中市政府這筆賠償金會找誰討找最末端的教師,他雖然是這起案件的開始,但卻不是國賠主因找這校長,這校長似乎沒被告進去,要求償可能很有難度找教育處?找教育處的誰負責?沒人會承認而且一定找一堆藉口雖然監委有點出這案件鬧上國賠的原因出在校長跟台中市府教育處教育處跟校長當初有積極查辦就不至於鬧成這樣但是監委的話能不能當台中市政府向公務員求償的依據可能還有點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