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jp3ej03 wrote:
照理講這應該是重大疏失
可以解聘了!!!
還能繼續當下去 真是官官相護
...(恕刪)
我是不知這疏失到底多重大
是不是達到解聘的條件
但標題明明是寫"台中校長滅證護狼師 竟無刑責?"
我是看到刑責二字才進來的
2010-08-31 13:39 by 輕易發生的骯髒行為
這位大哥
路人和強盜的關係
老師和校長的關係
你覺得一樣嗎
所以如果那個強盜是我部下,我不去報警會有罪嗎?
anday2001 wrote:
我看見有人搶劫,不去...(恕刪)
flanagan wrote:
這個比喻不是很適當....
應該是......
我看到有人搶劫...他搶劫的工具是我給的......我去把風...
搶完以後還去拿走錄影帶以及擦掉留下的指紋...
但是我沒有分錢.....這樣我有啥罪?
....(恕刪)
flanagan wrote:
補充一下
新聞報導....此事件被記過的行政人員有....
教務主任 總務主任 訓導主任.........
以上的我全部改成我門............(恕刪)
anday2001 wrote:
所以說性侵的工具是校...(恕刪)
anday2001 wrote:
隱匿證據的罪名沒有成立...(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