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renny wrote:事情是這樣,老公家前...(恕刪) 問題1:法官判拘役30天,但是我們打算付罰金(像邱立委一樣),這樣算有前科嗎?答案: 有問題2:之後去警察局申請良民證,會有傷害罪的註記嗎?答案: 會問題3:這樣的紀錄對以後申請移民(美國)有影響嗎?答案: 非常可能啥時要移民?良民証一年內有効,從今天起,每個禮拜去申請一張,請到良民証上的記錄出現,請到10張他就多賺到兩個半月。
樓主有買唐瘋股票嗎? 現在數位相機很普及,大家一起來檢舉路霸,記得要把門牌號碼拍下來,最好能拍到當事人把車子停到自己霸佔的車位,各個角度、不同日期多拍幾張,這樣警察單位比較好處理~~~讓當事人繳罰金,看他財力有多雄厚囉~~~警察單位要是怠慢不處理,就把檢舉事證寄給更高層的單位,反正電子郵件很方便,想寄給誰就寄給誰,不必花郵票錢~~~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六條(刑事案件紀錄資料不予記載之情形)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