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真的我也有相同的疑問,字面上"妨礙家庭"應該只要是"妨礙"就可以成案吧?!不用一定要到抓姦在床的地步吧?1. 進出motel, 有照片為證2. 熱情喇舌, 有照片為證3. 男方承認有戀情, 媒體為證4. 女方承認有戀情, 媒體為證這樣還不算構成妨礙家庭的要素??
Dave5136 wrote:構成要件的行為是「姦淫」,司法實務上認定的姦淫是指「男女交媾行為」。所以「親吻」或單純「相愛」,不會構成本罪。 這樣講的話兩人去開房間就算兩人脫光光只要不交媾都不構成犯罪要件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