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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教人生的法律問題

WOMAN為了$

MAN為了 新的新歡

各取所需罷了
快樂不是每天都有 難過也只是一時而已
說真的我也有相同的疑問,

字面上"妨礙家庭"應該只要是"妨礙"就可以成案吧?!
不用一定要到抓姦在床的地步吧?
1. 進出motel, 有照片為證
2. 熱情喇舌, 有照片為證
3. 男方承認有戀情, 媒體為證
4. 女方承認有戀情, 媒體為證

這樣還不算構成妨礙家庭的要素??
LibraC wrote:
說真的我也有相同的疑問,

字面上"妨礙家庭"應該只要是"妨礙"就可以成案吧?!
台灣的法律+台灣的法官... 再明顯的事... 也沒辦法...
LibraC wrote:
…字面上"妨礙家庭"應該只要是"妨礙"就可以成案吧?!...(恕刪)
「妨害家庭」是個統稱,並不是法條的構成要件。請參考7樓。
waroro wrote:
台灣的法律+台灣的法官... 再明顯的事... 也沒辦法
外國再先進的法律,也沒辦法從「親嘴」去證明「通姦」的。倒是不講人權的落後國家,才可以隨便憑一些間接證據來定罪。

Dave5136 wrote:
外國再先進的法律,也沒辦法從「親嘴」去證明「通姦」的
就看通姦要怎麼定義了...

這跟先不先進無關... 越先進越淫亂...
Dave5136 wrote:
構成要件的行為是「姦淫」,司法實務上認定的姦淫是指「男女交媾行為」。所以「親吻」或單純「相愛」,不會構成本罪。

這樣講的話
兩人去開房間
就算兩人脫光光
只要不交媾
都不構成犯罪要件囉?
免責聲明:我是開玩笑的,別認真。
OCEAN1975 wrote:
這樣講的話兩人去開房...(恕刪)


原則是的!

但就訴請離婚來講,這樣的情況應該很足夠了。
OCEAN1975 wrote:
這樣講的話兩人去開房...(恕刪)


所以通常專業專猴業者都是先衝進去找衛生紙 ..............

這種事情很有得揮 ..... 證據很重要 ..........
OCEAN1975 wrote:
這樣講的話兩人去開房...(恕刪)


講白一點
其實都是要看法官認定就對了

也脫光光躺在床上沒罪的
也有只拍到進出hotel跟曖昧事證就認定有罪的

一切端看偉大的法官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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