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olcut wrote:
雖然已是二審,但是一...(恕刪)
程序上一審判決結果是什麼要上訴與是否和解沒有什麼關係。前面已經說了,告訴乃論罪撤回告訴必須要在一審辯論終結前提出才有效。
當一審判決結果出來了,刑事上已經『不是可以撤回告訴』的時機,當然就不是定讞,或者結束訴訟程序的。
至於樓主的狀況,應該是一審結果出爐是無罪,而檢察官提起上訴的吧!!
既然檢察官已經提起上訴,訴訟程序當然就要繼續進行,這時候就是樓主所說了繼續審理二審。
另外,再澄清一個觀念。
有沒有『和解』與是否『無罪』是沒有關係的。
『和解』只是『量刑』時的一個考量而已!!
所以就有可能會出現已經『和解』,但二審有罪,緩刑兩年的結果。
EX.... 『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兩年』、『拘役三十天,緩刑一年』之類的。
這是有罪的判決。
而無罪,就直接無罪了.........
再一次重申『有罪無罪與是否和解沒有關係』。
至於有沒有紀錄...
如果是良民證,依照相關的作業程序,受緩刑的判決是不會出現在良民證上的。
-----------------------------
錯了...
拘役三十天,緩刑兩年<==這樣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