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繼承跟拋棄繼承最大的不同,
是限定繼承只要繼承人中一個人去辦了,
其他有繼承權的人都比照辦理。
拋棄繼承的話,
是每個有繼承權的人都要去辦,
問題是除了直系親屬外,
旁系親屬也有繼承權,
姻親也可以主張有繼承權,
所以以上這些人通通都要去辦,
工程實在太浩大了。
所以應該是依322條之規定董事清算人~~所以依公司法80條就會由繼承人繼承清算事務~~~
但是我的問題是~~如果就您所質疑"您父親"可能為"人頭董事"~~這樣的話其是否有"股東"之身分,則會有疑問,
簡單的來說依公司法之規定董事並不須一定具有"股份"之人(公司法192條1項參照),也就是說~若沒有"股份"也是
可以當董事~~若沒股份則將不是股東~~如果不是股東~哪公司法80條所說的"由股東全體清算........等",則要件
就不符合(因為您父親雖是董事~但並不是股東)~~所以還是查一下您父親是否為股東吧~
所以說如果如同我說的這情形~~則可以用為訴願之理由向發行政處分之行政機關提起撤銷訴願(因為你的處份是屬於兩個行政機關作成~~這個是多階段行政處分~所以以發文機關(顯名主義)為撤銷訴願的對象)
一些淺見~您參考一下~~(好險你們有做限定繼承~不然我想你們會更麻煩)

關於限制出境,是財政部的權利,不是所有稅務單位都可以如此要求納稅義務人
人心隔肚皮,雖然回覆的人願意相信你無辜
但是有哪個陌生人敢對國稅局拍胸脯說,你所講的事件完全屬實,也確實沒有逃漏稅的意圖呢?
換個立場想,之前要是有人發相同的議題,你也會去相信一個陌生人的隻字片語嗎?
你會確信他人單方面的敘述確實沒有隱暪對自己不利的情況嗎?你會認為別人沒有想逃漏稅的念頭嗎?
如果你對他人抱有存疑,同樣地,執行處的人要怎麼相信你的真實想法呢?
限制出境不違憲,因為納稅是憲法所講的義務
通常會被限制出境也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稅欠的很大條
每次有國稅局徵稅的消息或新聞時,總是有人會跳出來說,怎麼不找欠稅大咖開刀
財政部對於部分納稅義務人還來不及要求限制出境,就已經跑掉很多人
再拿掉這個條文,不就鼓勵這個社會凡是欠稅欠太多的人,乾脆移民外國算了
超過百萬的債留台灣,以後在國外清福,反正以台灣的外交能力,拿國外財產沒辦法
既然你們是繼承人,沒有辦理拋棄權利、義務,理應要辦理清算
因為執行處的人不是偵探,可以主動介入被繼承人的遺產清算
如果他們可以這麼做,難道繼承人不會氣的跳腳,猛批政府霸權、蠻橫、侵害他人隱私呢?
再說自家事連自家人都不清楚,外人就更模糊了
頻送秋波表錯情 wrote:
政府租稅保全是對的,...(恕刪)
不好意思,你說的沒錯,不過竹東稽徵處書記官是說: 這家公司由經濟部廢止,相關事宜他們當然有在查...
我要說的是,到執行之所以知道是因為其它案件有消案,只是另外部門保全的行為也沒錯~行政程序...
如同你說的..行政人員怎麼會知道我的情況呢? 我都不知道了..
所以依法他們都沒錯,但法有很多種,也是一般人不知的..
但是不代表所有當事人 沒有主張其它法律的保障 包含憲法的保護之權益
此文並無主張立場,單就我個人經歷.提醒不解清算義務的人.還有後續我去法院能否合理行為清算人.我也會與大家分享...因為實務上看到去法院聲請是有相關規定,似乎不是想當就當的(純由資料看來的..可能沒那麼嚴.待問)
有很多人 比我更慘 限定都沒辦,但是我還是想講有此例會產生 (因為網上多是 主張限定的好..)
另外,繼承時的清算我們當然有做.所以才能完成限定程序,與法院公告
(此時我們申報,不實當然有別的法會罰我們) 通常一般人都以為到此為只能做的都做了? 安心了?
現在無法行為清算的是對那一間不知明的公司,若就清算人相關具備義務 後者這礙難行事..
(所以各位好心回答我的人,才替我無奈呀)
但我會去搞清楚先...
有辦理限定繼承,由繼承人去處理債務
要是繼承人去辦理拋棄繼承,這筆債務可能會轉到下一順位的繼承人
令尊迷上六合彩,哪有錢可作投資,猜測被當人頭的可能性較大
不管這家公司初期怎麼樣,看樣子最後是想擺爛了,賺了錢就想跑,稅也不繳
要是誠實作帳還能欠下百萬稅金,實際上這些地下老闆不知道挖空了多少錢
我猜這家公司是辦停業,然後人就跑光了,從停業到被經濟廢止中間有好幾個月了
他們沒辦理公司清算,大概是欠錢欠很多,而且決定落跑不想還了
已經被廢止的公司很難查,恐怕這些股東和董事也都是不知情的人頭
就算你能找到名義上的股東和董事,大概也是一問三不知
事隔這麼久,大概很多相關人士都會回:記不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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