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到地政事務所去查就知道是兩張完全不一樣的權狀
土地受限農發條例,地上物卻沒有
不管地上物是否合乎建築法規
一樣可以買賣或過戶
要使用執照上是你的名字那是沒有意義的
就像向建商購買預售屋, 房屋完工後; 使用執照上的名字也不是購屋者的名字
使用執照只是證明你完成了建物的建造行政流程, 它不是所以權的證明
你得再拿使用執照去地政, 轉換成權狀, 再拿去水公司電力公司申請接水接電
建物已經在地政登錄了,使用執照也沒有用了
有使用執照並不表示建物合法
建商蓋的房子都會取得使用執照, 但是有沒有二次工程?
所以你的問題很簡單
土地就是得等到上一代百年後, 以繼承方式取得
地上物就用買賣, 交換, 贈與等方式變更所有權人
很多佔用國有土地的, 在國有土地上建廟、蓋屋
土地也未經許可, 一樣蓋; 地上物就不用繳稅?
要繳稅, 地政自己會給它名份, 有了名份自然可以買賣
在台灣更可悲的事
國有地被佔用, 政府要收回; 還得賠價地上物
這應可以讓你更明白, 不要把土地與地上物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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