須佐之男 wrote:台灣是罰娼不罰嫖, ...(恕刪) 本來就都不應該罰了..這只不過是假道學的民族性罷了!有婚姻有家庭的人都難免出軌外買了..那單身無對象者該如何解決生理需求呢?罰娼不罰嫖的邏輯根本就是天方夜譚..難道要嫖客去找樹洞嗎?
jackalsos2046 wrote:訪問就有罪唷...?...(恕刪) 兄台您說的已經偏離主題了媒體訪問貪污犯是在公開場合,不論有沒有定罪如果今天貪污犯證據確著,逃亡被通緝媒體還能訪問他?這是對的嗎?我尊重憲法但是我看不起鑽法律漏洞的人事物團體
不就一塊肥皂 wrote:感謝大大提供的資訊我...(恕刪) 它內文意思是現行的法令只罰娼卻不罰嫖有失公平所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就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之規定這條就無效了..就不罰娼~~(之前有個判例可以參考)
須佐之男 wrote:台灣是罰娼不罰嫖, ...(恕刪) 感謝大大的回覆不過我是對事不對人他的身分地位對我不重要我只想知道他嫖妓被圍刨記者可以連絡的到應召站的人員檢警卻不去調查那是不是我可以解讀成台灣的司法機關縱容應召站的存在?那以後我如果要開應召站我就每個客人都錄影錄到大尾的我就吃的開了
不就一塊肥皂 wrote:有感於最近的新聞事件...(恕刪) 散步男在路上看到一個弱女子被強暴﹐不報警卻反而去問那男的爽不爽﹐其實並不犯法。當然....就如同那個散步男﹐1週刊是垃圾。不過樓上某個人說的對。有沒犯法不是重點﹐重點是COLOR
不就一塊肥皂 wrote:有感於最近的新聞事件...(恕刪) 喔...原來通緝犯去7-11買個菸...店員要被抓去關...家裡有人犯罪了...9族都要抓去關...當時謝小夫去跟陳進興談判...是不是也要抓起來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