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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酒駕撞死人都可以交保?

我真的覺得很怪...
前總統聲請交保也好幾次了...
怎麼很少有人想搞清楚為什麼法官拒絕讓他交保呢?
拒絕的原因是什麼?

知道這些就不會有開版的這種蠢問題了~~
2 年半吧,

但開賓士八古又很硬的話, 應該還可以減刑....

1 年半-->1年-->半年-->緩刑-->違規記點-->規勸, 以後不可以喝酒撞死人哦....
Anthony Joe wrote:
開賓士酒駕逆向行駛,撞死2個人
10萬交保
1條人命值5萬?
台灣真是鬼島
以後要殺人喝點酒再上路就好了
被判刑也才1年2個月

酒駕為何是過失殺人?
應該是殺人罪吧!!

台灣=犯罪天堂


讓他交保才有空去銀行匯款付錢阿
richard7083 wrote:
我真的覺得很怪......(恕刪)

我建議,不要拿前總統的例子出來
"人在裡面都可以羶動外面的人,何況把他放出來"
這可笑到極點的理由,適合拿來瞭解羈押要件嗎?

(雖然最近一次是以逃亡之虞讓他繼續再裡面就是了)
Anthony Joe wrote:
開賓士酒駕逆向行駛,...(恕刪)

沒辦法
人家就是可以交保

要不然你告他...............
我是蓮霧王 ~路過蓮霧園
真希望酒駕能有額外的條款....


確定酒駕造成他人死亡.....直接入獄服刑10年之類的.........



酒駕被抓到直接服刑1.2個月.....


加重刑罰~~~~



不然酒駕出事的案件一定還會再發生.....



自己死就算了 , 為什麼還要拖累其他無辜的人
因為想讓他繼續撞死人....

然後再一起判刑...

這樣法官就不用做1次白工了..........
蘋果飯 wrote:
我建議,不要拿前總統...(恕刪)

請問這是檢察官的理由還是記者的理由?
或是立委民代的理由?

如果是檢察官...那我還挺想知道他的名字的~~
想必大家都看過汽車測試的廣告畫面(汽車撞牆的畫面)以後酒駕就讓他坐上自己的車不綁安全帶撞一次牆撞過以後直接放他回家連坐牢都不必。
不是什麼罪都可以收押的

要收押的話有幾個條件
首先 一定要犯罪嫌疑重大
除此以外還要有以下三個條件之一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或者有:
刑事訴訟法
第 101-1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
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一、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
  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
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
  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第二百七十七
  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
  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
三、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
四、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五、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六、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之搶奪罪。
七、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詐欺罪。
八、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
前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規定之情形才有可能被押起來

酒駕撞死人犯什麼罪呢?
刑法
第 276 條 (過失致死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
第 185-3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都不是重罪

所以就法論法 除非有逃亡或勾串 否則要押起來的機會不大


當然酒駕撞死人實在太過分了 也有一定危險性 基於維護社會秩序及人民之生活之安全
對於反覆酒駕者應該予以羈押 我也贊成
但是請先修正
刑事訴訟法
第 101-1條
把反覆實施酒駕者納入
否則就法言法
一般酒駕就算撞死人 除非勾串或逃亡 檢察官也不可能押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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