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ndaTsai wrote:
我覺得您的 CASE...(恕刪)
謝謝你的回答
不知道你對這個熟不熟. 因為我現在手上能夠有的資料就是
這個案子是我做的, 合約是我簽的. 但是錢是匯到他的公司去.
匯款記錄應該也可以請案子公司調給我.
這樣的證據足夠嗎??
waydaliao wrote:
Wayda給你一些建議
在寄發支付命令之前,請先確定一件事情,就是是否確實瞭解對方之住所。
依經驗,常常有人寄發支付命令之後,但因為對方曾經搬家或遷出,以致於法院一方面命你限期陳報正確地址,另一方面拖三個月以後,支付命令即依法失效。
所以請先確定你所掌握的住址,對方的確住在那兒。
另一方面,支付命令也並非那麼單純,支付命令的聲請仍須舉證債權的存在,且對方再接到支付命令以後,在20天的時間內,有權「不附任何理由」提出異議。一旦提出異議,法院會馬上命你補繳裁判費(若是向對方請求14萬元,約補400元)並依一般民事訴訟程序進行,也就是要出庭,寫狀子,等判決....。
最後,經常發現的情況是:好不容易打完官司,終於取得強制執行的權利了。但一調出債務人的財產資料,挖~~發現他早就把財產脫產完畢了。若要避免這種情形發生,你可以考慮進行假扣押,來先行扣押將來可執行的財產。但是也請注意,假扣押程序先後至少需付2000元的基本聲請費用,並提存一筆金錢於法院(若是要扣押對方14萬,要提存4萬6千多元),請自己斟酌。
刑事部分,表面上看來似乎與詐欺罪無關,與侵佔似乎比較有關連。不過舉證方面的問題,不管是民事或刑事,您提供的資訊不夠完整,尚不足以判斷你握有何種證據,或是本案需要什麼證據。
若雙方有還錢誠意,去法院或鄉鎮市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是好的,且調解書或調解筆錄具有可以直接進行強制執行的效力,若調解成功連官司或支付命令都免了。但是阿丹兄所謂的「利用調解來輔助刑事舉證」,似乎實際可行性不大,姑且不論秘密錄音在刑事程序中是否有證據能力,即不無疑問,另一方面有可能涉及刑事竊聽竊錄罪的風險,再者,當事人所言也不一定會逐項列舉於調解書或筆錄中。總之,我認為不需要「利用調解去達成其他目的」,因為「調解本身就是目的」。
我倒覺得,若對方是有誠意的,且父母也願意幫忙,何不請本人或父母將名下動產或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給你呢?一來,你解除了被脫產的危機,大可安心等待對方還錢,即使對方無法償還,仍有一個足額擔保。二來,對他們也好,因為他們也解除了立即被追償的壓力,也不會影響他們日常生活。三來,不用打官司,不用發支付命令,不用出庭,跑一趟地政事務所即可。
jackyliu wrote:
把上面這些事情兜在一起, 不禁讓我覺得,
你們是把我莊孝維喔...你們家隨便說都是幾百幾千萬的
現在你兒子挪用我十幾萬的錢, 結果說你們家都沒辦法還了 -_-
PandaTsai wrote:
俗話說 "冤有頭,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