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家人載到急診室,經醫院處理完善後,急診室醫生說沒什麼大礙,不用住院,打上石膏後,拿了藥,我們自己開車就載父親回家。
兩天後回診,足足等了門診三個小時之久(急診那天預約的),到了我們看診時,竟然看不到三分鐘,醫生還責怪我們擅自把石膏上繃帶解開,我就說這是急診室醫師給的,說是要替換用的,
當時也覺得這種較寬的繃帶滿好用的,因為市面上的繃帶寬度較小,要固定父親腳踝的石膏還真不好用,於是跟醫師開口問說,可否給我們一些,只看醫生無奈的說,這繃帶健保局是不給付的,他要是給我們了,醫院就會賠錢。醫生當時有跟家父提及是否要重新打上石膏的問題,後來說到最後是沒打上石膏,就要打發我們走了,問題是,我父親右手上的傷口,竟然連問都沒問,
拜託,不是一般挫傷耶!是縫了好幾針的傷口耶!等我們提問,醫生才有點不甘願的交代護士來做清理傷口的護理工作。
當護士拿給我療程明細時,赫然發現,什麼繃帶健保局沒給付,明明上面就寫有啊!再仔細一看,明明就沒重打石膏的,怎麼上面出現石膏固定的療程?急忙跟護士提出異議,沒想到,護士把我拉到一旁,跟我說這是醫院跟健保局的事,跟我無關,要我別管?????
回到家,越想越不對,馬上打電話到建保局提出檢舉,健保局說要書面報告,真的很想罵人,不過也對啦!沒有書面,他們也不知道怎麼辦理。一個禮拜後,終於進入狀況了。建保局人員,打電話來給父親確認我申訴的事實,而健保局也查出,確認當日父親複診時我申訴的事實,醫院的解釋是說,醫護人員不小心打錯電腦,屬於行政疏失。健保局會追回,並罰款兩倍醫療金額。
更扯的是,我申訴的是那天我父親複診的事實,健保局居然查證後,連同我們急診那天所打上的石膏,明明只有到腳踝高度的那種,醫院竟然是虛報整個下肢的部分(虛報,以少報多),那天複診時,醫院打出的療程是到膝蓋的。
我還跟健保局抗議,如果是不小心打錯的,為何我在跟護士提出異議時,他們第一時間不是去檢視記錄,卻是一副要我息事寧人的的作法?健保局也無可奈何,說遊戲規則就是這樣,只能記點,罰錢。明明就是惡意的,竟然解釋不小心。
說到不小心,之前也有醫院疏失,把眼科的藥膏拿成香港腳的外用藥膏,這個我可以理解,也沒有人會說醫院A錢,因為藥名開頭很多都是很類似的,一不小心,就會發生這樣的情形,後來該醫院也就此道歉,並把電腦程式修改,把各個科別的用藥資料庫獨立出來,就能避免類似的事件發生。
從那次事件後,幾年過去了,醫院仍舊財團把持著,從那時候起,醫院與醫生那種崇高的地位與精神,在我心中已經不復見,我不想一竿子打翻整條船的人,只是,這種事,對我們一般民眾而言,難道只是我們在浪費資源嗎?
現在的外科申報都會要求畫圖, 有時候甚至需要照片才會給付.
還有, 這種健保的困境不是單方面把責任推給醫療人員就沒事的.
全台灣的官員, 健保局, 藥商, 醫院, 醫療人員, 病人, 病人家屬都有份.
老實說, 這種東西醫界一開始就很反對上路,
因為全台灣大概沒有一種行業是賺多少錢需要別人決定的.
也就是自己工作多少跟賺多少完全不是自己決定的.
有時我看那種小醫院那種什麼錢都要賺的情況,
小醫院的護士還要靠打零工來賺錢.
因為這種醫院不這麼做就會關門.
台灣的健保制度是某財團醫院的顧問設計的, 當然就很適合該財團醫院.
那個有塊地的老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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