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認為死刑並不違憲,釋字194、263、476解釋文就已經說明很清楚了,而且他們連基本的救濟程序(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且確定終局裁判後,對所適用之法律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都沒開始,就想搬大法官釋憲來愚弄不知情的人民,說實在的如果大家去看看憲法15與23條,再去對照釋字194、263、476,你就會知道,某團體只為了留下自己在台灣的法律明聲跟地位。我認為大法官根本不會理他們,因為他們連基本的程序都不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