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abloIII wrote:剛剛看到有人說要查公...(恕刪) 有時候看到網友嘴砲輸了,就凸然冒出一句,我要保留法律追訴權,拿創造的名詞來唬人,好嚇人阿每次只要看到這句話出現我都笑了,要唬人好歹也做一下功課只能說真的很多人對媒體的話都是照單全收
再刑訴法上的確並沒有"公訴罪"這個東西,只有公訴"章"~~這個章節~~裡面包含告訴乃論之罪以及非告訴乃論之罪!!關於"保留告訴權"~~哈哈~的確也沒有這個鬼東西~~依刑訴法237條1項之規定,於知悉犯人之時6個月內為之~~所以當有人說"要對你保留告訴權"~~其實時效已經開始起算~經過6月後逾越告訴權~此時再告~檢察官就恨簡單的以252條5款為不起訴處分~~~所以說.....沒甚保留告訴權的東西~~你說保留~時效還是繼續進行~不會等你啦~~"保留告訴權"~真是想太多~~~
DiabloIII wrote:中華民國根本沒有所謂的 " 公訴罪 " , 不要自己發明一些有的沒的!只有1. 告訴乃論之罪2. 非告訴乃論之罪大家都經常聽到新聞講....某某被檢察官提起公訴... 幫忙補充一下好了,檢察官提起公訴,是相對於我國允許由犯罪之被害人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319條至第343條)。也就是說,「公訴」的相對應的對照詞是「自訴」,這兩種都是一種提起訴訟之制度。一個罪是屬於告訴乃論或非告訴乃論,則是由刑法直接規定,是規定罪的類型。這也跟他是否得以公訴或自訴提起無關。所以,告訴乃論之罪的相對並不是「公訴」,而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把告訴乃論跟公訴拿起來當作相反或相對的詞來用,或是誤認公訴罪不能撤回告訴,那都只是對我國司法制度的理解 的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