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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公訴罪這種東西,不要再被電視媒體誤導了!!!

DiabloIII wrote:
剛剛看到有人說要查公...(恕刪)


有時候看到網友嘴砲輸了,就凸然冒出一句,我要保留法律追訴權,
拿創造的名詞來唬人,好嚇人阿

每次只要看到這句話出現我都笑了,要唬人好歹也做一下功課
只能說真的很多人對媒體的話都是照單全收
DiabloIII wrote:
剛剛看到有人說要查公...(恕刪)


樓主您有些觀念也不是(說的)很清楚呀!

不想說了 wrote:
反正大家明瞭就好....
樓主會提出來,就是因為很多人都不明瞭吧
有正確的用語不拿來用,而使用一些模糊的語言
不明所以的人就很容易被騙或被誤導了
一個中文,各自表述
DiabloIII wrote:
剛剛看到有人說要查公...(恕刪)

你放心!
在01都是管理員說的算!
莎朗石頭 wrote:
以前大學上的通識課程...(恕刪)


還好啦
聽久就知道是啥意思
只不過是提告時效性的問題而已
再刑訴法上的確並沒有"公訴罪"這個東西,只有公訴"章"~~這個章節~~裡面包含告訴乃論之罪以及非告訴乃論之罪!!
關於"保留告訴權"~~哈哈~的確也沒有這個鬼東西~~依刑訴法237條1項之規定,於知悉犯人之時6個月內為之~~所以當有人說"要對你保留告訴權"~~其實時效已經開始起算~經過6月後逾越告訴權~此時再告~檢察官就恨簡單的以252條5款為不起訴處分~~~所以說.....沒甚保留告訴權的東西~~你說保留~時效還是繼續進行~不會等你啦~~"保留告訴權"~真是想太多~~~

DiabloIII wrote:
中華民國根本沒有所謂的 " 公訴罪 " , 不要自己發明一些有的沒的!

只有
1. 告訴乃論之罪
2. 非告訴乃論之罪

大家都經常聽到新聞講....某某被檢察官提起公訴...




幫忙補充一下好了,
檢察官提起公訴,是相對於我國允許由犯罪之被害人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319條至第343條)。
也就是說,「公訴」的相對應的對照詞是「自訴」,這兩種都是一種提起訴訟之制度。

一個罪是屬於告訴乃論或非告訴乃論,則是由刑法直接規定,是規定罪的類型。
這也跟他是否得以公訴或自訴提起無關。


所以,告訴乃論之罪的相對並不是「公訴」,而是非告訴乃論之罪。
把告訴乃論跟公訴拿起來當作相反或相對的詞來用,或是誤認公訴罪不能撤回告訴,那都只是對我國司法制度的理解 的誤解。
既然這樣~那我也來糾正一下
台灣的法律裡面根本沒有所謂的"備案"這件事情
只有報案這回事
也不知道被誰亂教的~哪來的備案這玩意
不懂裝懂啥?

今天不論我死因如何?
為什麼警察通報檢察官與法醫勘驗?

因為~
警察不通報~失職!
檢察官不堪驗~失職!

這叫公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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