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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被那位中正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提告的31人中 其中之1人 被D文修正後重新PO

ranefany wrote:
這件事告訴 我們在...(恕刪)


這不是新的

對於XX說連做XX的資格都沒有
(XX是專門技術人員、醫生...等)

這種已經有前例了
要是有本事,就自己來
何必提到有一堆學生會幫她
這樣很了不起嗎?在我看來只是好笑+可悲而已

再者毀謗罪又如何?會被抓去關嗎?
殺死人都不用死了,毀謗又是甚麼鼻屎大的罪?

最後,廢死聯盟連死刑犯一個都不能死,又要被害家屬放下
自己怎麼就那麼放不下?這種小事也要告?
擺明了說一套,做一套嘛

在我看來,連這種小事也要爭的人
是沒有資格要真正的被害人放下仇恨的
廢死聯盟都是很和藹可親的才是
除非針對中正大學發動大規模抗議或串聯
讓校長或院長出面勸說老師到此為止
否則只能有心理準備一起去法院
我看過的判決書,連動粗拉扯輕傷的都不用真正坐牢
這種案子應該也是拘役易科罰金來判的機會比較大

ranefany wrote:
這件事告訴 我們
在盧教授的刑法認知中
「不認同」亦屬於該當刑法公然侮辱罪的構成要件範圍內
也就是 「這種人竟然是xxxx」是不被法律允許的
以後可能會形成新的判例

......

......

......

這個社會的確充滿著很多不理性的言論
但是如果自己也不能理性看待別人的言論
我們要怎麼要求別人怎麼理性去看待教授那種很容易被別人誤解的話
恕刪)


看來不是只有我誤解教授的話
米堤 wrote:
何必跟這種人生氣,她...(恕刪)


打從腳底看不起他們那些人...

(我這樣會被告嗎?!)

對呀,好---

因為我怕被---,所以還是---。

再這樣下去,誰還敢----



羊村村長~慢羊羊 wrote:
(蔣大: 你們幫幫忙不要再害我了....) ^++^




村長就是村長....
跟我想的一樣..
這種事不用來取暖了,版眾又不是法官,要是被原告看到拿此當做證物,萬一又被法官認定有罪,那就是你沒有悔意的最好證據,運氣不好本來想輕判都不行,勸你還是快把文刪了,既然做了就等著看法官的認定吧。

支持版大

跟她對告!證明誰對誰錯。......
我是蓮霧王 ~路過蓮霧園
米堤 wrote:
最後,廢死聯盟連死刑犯一個都不能死,又要被害家屬放下
自己怎麼就那麼放不下?這種小事也要告?
擺明了說一套,做一套嘛

在我看來,連這種小事也要爭的人
是沒有資格要真正的被害人放下仇恨的
廢死聯盟都是很和藹可親的才是...(恕刪)


+100000000

不管怎樣我都反對廢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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