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nefany wrote:
這件事告訴 我們在...(恕刪)
這不是新的
對於XX說連做XX的資格都沒有
(XX是專門技術人員、醫生...等)
這種已經有前例了
ranefany wrote:
這件事告訴 我們
在盧教授的刑法認知中
「不認同」亦屬於該當刑法公然侮辱罪的構成要件範圍內
也就是 「這種人竟然是xxxx」是不被法律允許的
以後可能會形成新的判例
......
......
......
這個社會的確充滿著很多不理性的言論
但是如果自己也不能理性看待別人的言論
我們要怎麼要求別人怎麼理性去看待教授那種很容易被別人誤解的話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