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LPHI工友 wrote:
請參考別人的草案寫法...(恕刪)
草案還要送到立法院法治局
它們會審核,並跟學者討論才能審查
所以有勞樓主了

ClaraMorgane wrote:
最近社會上發生多起開車致人於死的案件,不管是之前的英商,或是剛發生的案件:2度輾壓死者斷腿嗆警.
但檢察官也就只能依照車禍的法條來起訴,往往就是很輕的一兩年,甚至還能緩刑.
駕駛一輛車,質量高,馬力大, 而致人於死,卻比用一小塊金屬(例如刀)致人於死的刑罰要低,
這樣符合比例原則嗎?
我國現行一些法律,未隨著時代進步而進步, 而警察,檢察官,法官也只能依照現行法律法令辦理.
所以在此呼籲大家,贊成修正相關法律的請到此簽到,我們在依此轉交立法院,進行修法.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