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awen7 wrote:
其實車禍事發至今已經...(恕刪)
其實對方的作法從頭到尾都是很合理的...
倒是看不出有什麼很大的問題...
和解不成,本來就是上法院,在那之前雙方都本來就可以提出自己的需求。
另外,我覺得樓主從頭到尾都有在解決問題,也有申請調解,收集好相關的資料,包括通聯記錄,如果真的告上刑事時,過失傷害應該是逃不了,但可以和法官爭取緩刑條件。我覺得這是有可能的。
民事部分法官的考量很多,包括肇事比例來決定金額多寡,精神損失的部份也不是隨人喊,精神損失更不是對方想要就有的。
至於無法上班的給付,要確認對方是不是上下班途中所發生的。如果是,那麼因上下班途中車禍需視為職業災害,對方的請求對象應該是對方的公司,而不是樓主。
之前曾經有聽過案例,肇事方賠給對方後,再向對方的公司請求金額給付。因為法律已經有明定職業災害的給付對象了。
最後..........
過失傷害的告訴期只有六個月.....
超過六個月,對方就無法提出刑事告訴了.........................
p.s.
前科的問題不用太擔心...
前面沒幾個人說的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