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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可以自廢武功嘛

一.行政規則只對機關內部有效
二.法規命令跟行政規則階由立法機關(議會)訂定,下位階牴觸上位階無效,故不可以限制立法院通過的法律。
三.大法官釋憲提出必須有以下幾點情況才能申請:

1.中央或地方機關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時
2.人民.法人.政黨經法定程式提起訴訟,已確定終局裁判(已上訴最高法院)仍有疑義者。
3.立法委員超過1/3人數聲請。

大法官釋憲必須要先經由3位大法官審查(程序部分)
大法官釋憲,應有大法官總額2/3出席,及出席人2/3同意,方得通過(實質部分)

憲法為最高位階,若通過釋憲,則下位階的法律.命令.地方規章都不得牴觸,所以某團體想玩這招
單純與簡單!

realsky28 wrote:
可以用50機槍嗎????...
我還想用鞭刑打前面+迫炮攻擊勒
杜絕網路唬爛騙子!請支持有圖有真相運動!!
湯國王子 wrote:
拜託先掃射完剩下的40個!再來想這個問題
先掃射廢死團體的
不然會有人來干擾
MY SHARP wrote:
一.行政規則只對機關...(恕刪)


釋憲、非常上訴是統一解釋法令的功能

個案救濟根本非必要

而且重點是對定讞的死刑也沒停止執行的效力

......................我不知該怎麼形容那些人對法律的見解................

關起門.開個會議.創一個規則.當法律用囧囧囧
dkandy50 wrote:
實施死刑執行要點的暫...(恕刪)

警察處理事情都可以掙一隻眼閉一隻眼
政府抓要犯
都可以掙一隻眼閉一隻眼


這算什麼......比照原則.安啦
我是蓮霧王 ~路過蓮霧園
不管啦
反正盧不過法管就釋憲

釋憲真好用
比複製貼上還好用

chajas wrote:
先掃射廢死團體的
不然會有人來干擾
廢死團體要用65K2給新兵練習
杜絕網路唬爛騙子!請支持有圖有真相運動!!
憲法什麼時候竟然能夠充當"第四審",釋憲歸釋憲,槍決歸槍決..
湯國王子 wrote:
廢死團體要用65K2...(恕刪)
子彈要多一點
新兵槍法通常不好
chajas wrote:
子彈要多一點
新兵槍法通常不好...(恕刪)


六發裝子彈規定只能瞄四肢
接著30發可以自由掃射
前面六發沒打到四肢就禁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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