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行政規則
所以談不上修法
不需經過立法院三讀這種冗長程序
只要法務部部長一聲令下即可修改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法務部日前舉辦北中南東4場死刑存廢議題公聽會,與會學者專家及民眾,對欠缺法律授權的死刑執行要點,竟可作為停止執行依據,紛紛發言反對,多認為法務部這樣作是帶頭違法。民意及學者專家的看法,法務部長曾勇夫都聽到了,因此採納政務次長陳守煌及部內主管建議,等4死囚執行完畢後,再修改規定。(新聞標題"死囚釋憲 法部研議緊縮")
煙雨江南 wrote:
不過現在法務部有再研議修法
改成釋憲只能提出一次
也就是提出申請釋憲沒過的話
這招保命大絕就沒用了
不過能不能修法成功
那還是一個問題呢...(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