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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問題--租屋支出(列舉扣除)

其實... 我一直沒有附上房租繳納證明過... :p
但是因為我都是用轉帳的,要調用也很快!
virgil_lin wrote:
那我也想問一個問題
我去年在跟房東打租約時的內容有著名說不可以拿去報稅
可是後來在住的過程中發現房東其實很機車
所以想請問, 如果已經著名在租約中的話, 有沒有牴觸法律的問題, 這樣可不可以拿去報稅呢?


基本上個人簽屬的契約 只在於兩人的共同認知 但如違反法律那當然屬無效的
(比較有名的就是性
基本上房東要你簽這種約定本身就是存心逃漏稅 除非你有得到房租減免的利益 不然舉
報出來對你有好有壞 好處是可以抵稅 壞處 是你被房東趕出來
(但是你被趕出來就是他要付違約金了但是合約前提要看清楚 常有房東動手腳 他是可以
根據合約不給你違約金 雖是可以上簡易庭處理 但耗時耗力罷了)
報稅只要提出你的租約(影本即可)和收據 就可以了 你可以自己算算 合不合算
如果房東願意減少房租那就可以不報(因為它"蓄意"隱匿收入是要罰錢的)

如果是用 現成的租屋契約 (文具行賣的 紅色外皮契約)

記得最後一頁 有寫 “ 本契約可用來抵免所得稅“ 之類 可用來報稅的字.

我想 只要契約有成立 這一條應該也有成立 .
有位朋友上班族A,收入較高(稅率高),與家人同住,稅金一文錢也跑不掉,他的朋友B收入較低(稅率低),但名下有房屋,於是,上班族A對B說,我去買個房屋租賃書寫一寫(A向B租屋),順便拿張白紙寫一寫租金收據,報稅時,A報租金支出,B報租金收入,報完稅,A把B需多繳的稅還他,然後將省下來的錢兩人去吃了幾頓大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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