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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單一事故,駕駛人不理賠

這就是過失吧
Lawu wrote:
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milesone wrote:
這就是過失吧

法條哪裡有寫過失?

這是無過失責任
Lawu wrote:

不用有疏失喔

國賠法第三條第一項: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需要故意過失,國家就要負責!
簡單講,只要是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國家就要負責!!不問國家是否有疏失喔!


Lawu wrote:

法條哪裡有寫過失?

這是無過失責任

專業!
面對。接受。處理。放下。
Lawu wrote:
管理有欠缺


別再踢皮球含滷蛋
誰管理欠缺

東星大樓為何北市府一再上訴
等熱度一過...
誰理你
Lawu wrote:
不用有疏失喔

國賠法第三條第一項: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需要故意過失,國家就要負責!
簡單講,只要是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國家就要負責!!不問國家是否有疏失喔!
...(恕刪)


因本人認為Lawu對法律認識有所錯誤,
本人提供相關法律規定見解參考。

按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
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定有明文。

人民請求國家賠償,應就公有公共設施之管理或設置確有欠缺,負舉證之責。

高公局如依相關法律規定之方式設計道路施工並依法設置邊坡地錨等防止土石崩坍措施,於法即難認有何欠缺,
就此案被害人家屬請求國賠,即需舉證證明該道路設計或邊坡工程施工、材料有何不符國家標準或相關規定之處,始得依法請求國賠。

對於有媒體說法界人士認為政府協助處理申請國賠即為自認過失,
本人看法不同,
特此說明。
政府協助被害人家屬請求國賠,
係政府機關因應民意所為之回應,
然不可執此即推論被告高公局或政府自認過失,
否則不啻限制政府機關體諒被害人家屬心情所為善意之回應,
徒使政府機關畏懼於國家賠償訴訟定讞前即採取善意回應作為,
對整體人民之利益反而有所損害。


請問一下,"國賠" 是拿 誰 的錢去賠呢?

是 "納稅人" 的錢 還是 "有過失之責" 的人的錢呢?

如果後面確定是高工局有過失,是高工局會賠錢嗎?

為什麼我們繳稅,不但是拿給公務員去支付工程款,還要為這些有過失的公務員賠錢呢?

Alex0506 wrote:
....要不要找十幾年前蓋二高開山的高工局人員阿


當然 不過高工局人員只是其中一部分

每次出事
從來沒見過有必須負責的官
都是一些無法做決定的基層在擔

范琪銹的發言 何其經典

馬無夜草不肥 人吃宵夜必胖
85台上2776判例: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所定之國家賠償責任,係採無過失主義,即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並因此欠缺致人民受有損害為其構成要件,非以管理或設置機關有過失為必要。



判例寫得清清楚楚囉。

這件案子的焦點,應該在於不可抗力(天災)的認定上面..


台中小康 wrote:
對於有媒體說法界人士認為政府協助處理申請國賠即為自認過失,

那篇我也有看到,
的確是不太對。



Mikecn wrote:
請問一下,"國賠" 是拿 誰 的錢去賠呢?


當然是國家的錢..
不然怎會叫做"國賠"

但是國賠法第二條第三項與國賠法第三條第二項,
有規定公務員或者他人應負責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對於國賠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參考這篇文章
面對。接受。處理。放下。
台中小康 wrote:
對於有媒體說法界人士認為政府協助處理申請國賠即為自認過失,
本人看法不同,
特此說明。
政府協助被害人家屬請求國賠,
係政府機關因應民意所為之回應,
然不可執此即推論被告高公局或政府自認過失,
否則不啻限制政府機關體諒被害人家屬心情所為善意之回應,
徒使政府機關畏懼於國家賠償訴訟定讞前即採取善意回應作為,
對整體人民之利益反而有所損害。

我的想法是 ....
選舉快到了

能作公關的機會趕快作...
反正國賠的進度緩慢無比

等到選舉過了...有沒有真的賠
也沒人在意了
台中小康 wrote:
因本人認為Lawu對法律認識有所錯誤,

大律師,既然都是念法律的,您應該知道,法律雖然白紙黑字寫在那裡,但是見解本來就多所歧異
相同的案件,由不同的法官來審理,結果可能都會不同

若因法律見解跟您不同,就是法律認識有所錯誤,那真的不用討論了
不過。。。我想。。。您暫時無法跟小弟討論了

您談到
台中小康 wrote:
人民請求國家賠償,應就公有公共設施之管理或設置確有欠缺,負舉證之責。

這個案件,沒有颱風、沒有大雨、更沒有地震
除了毛毛的之外,若要說 不該當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實在是難以想像!
結果就是這麼殘忍的展現在眼前~
要嘛就是設計失當~在順向波卻沒有做適當的防護=>管理有欠缺
更甚者,是不是那裡根本就不適合開路?=>設置有欠缺
法官不是神,也不是專業的土木技師
管理或設置上有沒有欠缺,除了要由專業的技師判斷之外
結果來推斷,亦無不可

眾所皆知的事情,我想是不用舉證的,大律師您應該不會不知道!
因此,這個事件,我還是認為國賠可以成立!

國賠法,雖然國考不考,但大學時有老師開課,小弟剛好有幸修了一學年
不敢說專業,但也有一點皮毛
人民要求國賠,需協議先行
協議不成才可依法申請國家賠償
因此
政府直接先賠被害人家屬XXX元
我認為,這也是協議手段的一種
大家先喬一喬
談不攏在有後續國賠的問題

但請問,一條人命,該怎麼衡量?
正因為人命無價,一定談不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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