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諷刺的對比一「個資法二讀VS人肉搜索」

三十天後又是好漢一條 wrote:
說實在的我也有點討厭...(恕刪)


所以拿捏取捨之間是個兩難

不過那些護航說,個人不予置評
石梯有夢 wrote:
所以拿捏取捨之間是個...(恕刪)


個資法要過一般的公司行號有安裝行為管理器的不就都犯法了嗎?

所以應該還有的吵

個資法最早是因為 很多單位都不知道為什麼會將許多人的個人資料外漏才有立法的想法

但是其定義也爭吵許久

如果真的過很多單位 或是公司應該會提出資安會議來應對....
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
ocyoe wrote:
不太一樣耶,網路上找...(恕刪)


如果你是連接網址到他們網站, 不算違法,
但你把他們照片貼過來, 就是違法.
seaman0601 wrote:
如果你是連接網址到...(恕刪)


那晝面截取? 我用自己眼睛看到用鍵盤截取鍵取得違法?

這個認知還是差很多

還有很大的空間可以討論
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
個資法有其必要
但是討論空間很大,難以成形


舉例,若有天你在路上張大口吃冰結果被人拍下來上傳到網路世界
不小心引起網友討論,然後開始被人肉搜索
接下來引起媒體注意,將你的資料公布給社會大眾看
然後你走在路上都被取笑,到哪都丟臉

你一定會認為這跟公眾利益何關?
但媒體是藉由人肉搜索後的訊息轉述報導,所以也沒違反法令

如果你是當事人,還會覺得有趣嗎?
原本就有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就很好用了
現在是把只侷限在電腦的部分,規範到所有媒介
所以也要改名叫個人資料處理法
之前去某購物網站買完東西就會收到詐騙電話
我就回他網站引述個資法條文要求刪除我的個資
否則依法請求我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結果原本三天兩頭打來的詐騙集團消失兩三個月到現在了
換客服小姐三天兩頭關心我的滿意度
石梯有夢 wrote:
最近的社會新聞一直很...有網友一個小時內,就把兩個小妹妹的個人資料放在網路上...(恕刪)


這位台中的大大應該不是與高雄前金or北嶺的某倫相關~~~~~~

至於“有網友一個小時內,就把兩個小妹妹的個人資料放在網路上...”

這位大大也好像弄錯了,是這兩個大妹妹自己把“完整個資”放在網路上的。。。。。。

好像也沒看到有人拿他們的資料去騷擾牠們的親人、朋友,除了警方找到她們家裡,通知她們到案說明以外

DELPHI工友 wrote:
那晝面截取? 我用自...(恕刪)


這是肖像權的問題啊
網友這麼有空怎麼不會去幫忙找失蹤兒
如果是犯法的事情被公諸於世也就算了
但是我們看到的
絕大多數都是閒磕牙的無聊八卦
個人淺見吧
妳多慮了

送妳該2名惡女名言
「明人不做暗事 半夜不怕鬼敲門」
怕甚麼?

個資法是利委自肥條款
怕自己被爆料
如某開X5的吳姓利委
哈!

石梯有夢 wrote:

最近的社會新聞一直很熱鬧

像今天有一則新聞「個資法二讀」

裡面有部份條文大家可以省思

如最近很紅的無腦妹事件

有網友一個小時內,就把兩個小妹妹的個人資料放在網路上

其目的為何?是公益或是私刑?還是展現個人的搜索 能力?

固然小妹妹其作法可議,但將個人資料放在網路上的作法更為惡劣

網路發展快速的今天,是否也應有一種規範來制約網路暴力?
...(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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