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於社會治安考量,依據「警械使用條例」第1條第3項規定,訂定「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將瓦斯噴霧器( 罐)及電氣警棍(棒)(電擊器)均列入規格表內。
二、依警械使用條例第14條規定「警械非經本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販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內政部並於81年4月29日台(81)內警字第8170682號公告「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規格表之器械,非經本部許可,不得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
三、電擊棒之持有及持有人之資格需依『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辦理,並向轄區警察局申請始得購置,由轄區警察局發給警械執照,非經許可不得持有,以免觸法!
四、有關市售防身噴霧器,依內政部86年8月21日台(86)內警字第8684989號函示略以:如以辣椒精、芥末、胡椒等非瓦斯化學成分製造之自衛性噴霧器(罐),則非屬前揭公告查禁之警械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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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所言 未經查證 千萬不可參考 否則後果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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