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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奈的言詞辯論....(民法繼承)

立委一定很悶...法都改過了...還要被拿出來鞭...
關於這個問題
其實根本不用跟銀行說那麼多
只要釐清兄長死亡時間和母親死亡時間的前後順序
就可以知道到底誰有理了
母親死後有去辦拋棄繼承嗎?
沒有的話
姐妹可能要概括承受喔......
evan8211 wrote:
...親戚母親無意識並臥床,女兒們不知道自己與母親要辦拋棄繼承...
...
...收到支付命令才知道自己被列為繼承人orz同時也才知道有拋棄繼承這東西...(恕刪)
看起來很麻煩,好像是說不通的...
沒辦法,舊時代的觀點,看似不合理(但在當時有它的理由),所以才會修法。
銀行可以說很賤,也可以說很合理,因為去跟一個臥床老人討債,當然是白費工夫。

「拋棄繼承」的三個月期限是從「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
但該老母親是無意識臥床 → 這應該是不可能"知悉"的狀態。
到底當時誰"知悉"了?
如果當時真的都沒有人"知悉",那也許,真的可以補辦...
(如果真的可以的話,還得要趕快,因為你們都"知悉"一段時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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