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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狼性侵女童無罪釋放再犯

這個時候,那些人權團體跑去哪了?

怎麼不出來出個聲?
"你不喜歡我,我也不喜歡你啊!醜八怪!"這句話不知道是誰說的 好貼切
noelle wrote:
有時覺得台灣的法律對...(恕刪)


因為你說的高知識份子是去對岸做
只是拍成DV帶,回台後上網和網友交換這個罪

一堆男的去外國嫖妓,回台也不會被抓呀

你舉的兩個案例實質並不一樣
1個是外國嫖妓
1個是國內嫖妓
不用蒐集七龍珠,健達出奇蛋,一次滿足你三個願望
Charles Laih wrote:
法官不用道歉,道歉有啥用?跟變態關在一起就好。


可是法官不是幼女,那個變態不喜歡,要讓人犬團體和法官的幼女和變態關一起,這樣才能拯救變態呀~
喬丹大帝 wrote:
莊某98年11月獲2萬元交保...(恕刪)

臨危不亂嘴砲
lnd1214 wrote:
這個時候,那些人權團...(恕刪)


他們很會挑時機
現在還不是關鍵時刻
如果是確定的案子應該就沒有釋放的理由,如果確定他就是性侵女童的罪犯,然後又釋放他,
那意思是希望她出去再多性侵幾個,還是有其他的意思呢?這方面有沒有人可以解釋一下,
一直搞不懂這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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