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
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
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刑法 第227條
未成年人)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 第7條
(屬人主義(二)-國民國外犯罪之適用)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
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請參考
感想
我認為罰太輕了,去了十幾次,還拍了dv證明他犯意強烈。
上網交流應該再重判,哭一哭就沒事。應該關一段時間,讓裡面的人教訓一頓啦。
法律都不法律了,難怪沒人要守法。
1314單身漢 wrote:]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 第22條
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
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
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刑法 第227條
未成年人)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 第7條
(屬人主義(二)-國民國外犯罪之適用)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
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恕刪)
捐了80萬給婦幼機構,法官認為,他深具悔意,判處2年徒刑,緩刑5年
反而還比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 第22條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還重唷
刑法最後寫的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所以你舉的刑法227條無法辦他
不用蒐集七龍珠,健達出奇蛋,一次滿足你三個願望
kevin^^ wrote:
]捐了80萬給婦幼機構,法官認為,他深具悔意,判處2年徒刑,緩刑5年
反而還比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 第22條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還重唷
刑法最後寫的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所以你舉的刑法227條無法辦他
所以你認為大陸不罰與未滿16歲性交易之人
至於法官說的三年以上,可能影片中有未滿14之人吧,推測啦。
還可以有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 27 條
拍攝、製造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
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 28 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前條拍攝、製造之圖片、影片、影帶、光碟、電磁紀錄
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無正當理由持有前項拍攝、製造兒童及少年之圖片、影片、影帶、光碟、
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令
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第二次以上被查獲者,處新臺
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1314單身漢 wrote:
所以你認為大陸不罰與...(恕刪)
應該是要對岸要求抓才可以判
不然國外嫖妓的通通能抓了
在外國飆車超速沒抓到,回台也能判他超速

你說至於法官說的三年以上
因為他還有散撥色情影片的罪
不用蒐集七龍珠,健達出奇蛋,一次滿足你三個願望
kevin^^ wrote:
他台灣被抓的主因是散...(恕刪)
資料來源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9121007593
我只能說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他在散佈的時候露了底。
and我認輸了,就此打住,為我的腦細胞著想。謝謝!!
2006的報導
嫖妓捐錢緩刑》5天嫖11雛妓 80萬買緩刑
記者何祥裕/台北縣報導
男子楊志宏到大陸旅遊,五天之內嫖了十一名十六歲以下的雛妓,並做成色情光碟。板橋地方法院昨天將他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五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
對未滿十四歲或是對十四歲以上十六歲少女性交,均構成刑法強制性交罪刑法強制性交罪,前者最低處三年、最高處十年有期徒刑,但卅二歲的楊志宏卻僅判刑兩年。板橋地院表示,本案檢察官即求刑兩年並緩刑五年,主要是審酌楊志宏有捐款八十萬元給聯合勸募,且深具悔悟,沒有前科,如讓被告入監極易感染惡習,因此尊重檢察官的求刑。
楊志宏為台北工專畢業,他在網路上呼朋引伴到往大陸嫖雛妓,還要她們裝扮成兔女郎、日本女學生等性交,攝製成「幼幼片」。
刑事警察局去年四月逮捕楊志宏,在他住處查扣十卷母帶及色情光碟一千餘片與電腦主機,訊後以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妨害性自主等罪嫌送辦。
判決書指出,楊志宏在九十三年三月十日到十五日止,前往大陸廣東省東莞地區的金煌酒店等處所,由地陪仲介十一名均未滿十六歲的少女,其中六人未滿十四歲;楊以「半陪」(兩小時)兩百元人民幣,找這些少女到飯店。
楊志宏與這十一名少女性交或猥褻時,還拿錄影機全程拍攝,其中一名未滿十四歲的少女,還被他嫌身材不好。法院根據楊志宏拍攝的錄影帶送醫師鑑定,認定這些女子都未成年。辦案人員當時檢視內容,楊志宏對身體尚未完全發育的十二歲幼女霸王硬上弓,女童嚇得慘叫。
法院審理過後,認為楊志宏年紀尚輕,因思慮不周而誤觸法網,而本案最輕本刑為三年,法官認刑度過重,依刑法五十九條「犯罪情狀顯可憫恕」減為兩年,且經鑑定被告並無戀童癖等症狀,因此予緩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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